同为物归原主 两位失主别样心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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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15:16 中国宁波网 | ||||||||
记者余三军实习生冯晓 宁波晚报讯捡到东西找失主,这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有人却想从中捞取意外之财。昨天,两位市民在丢失物品后的不同境遇,对比起来让人感叹不已。 昨天下午,王小姐乘公交车到镇海,下车后顺手拦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坐上。因为车子
王小姐又急匆匆赶回下车处,车主却说没看到那份资料。正当她急得不知所措时,旁边又一个三轮车司机称好像有个摩的司机捡到过一份东西,王小姐赶紧请他帮忙带路,可是那个人却说得给他辛苦费才帮这个忙。王小姐只得给了他100元钱。那人随即打了个电话,那名摩的司机一会就来了,手上拎的正是王小姐丢失的东西。这时,旁边又有人“提醒”了:“姑娘,你总得意思意思吧!拿300元酬谢一下嘛!”最后,王小姐只好掏出身上所有的260元钱给了他,才换回了本就属于自己的东西。 同是昨天下午,失主徐小姐却分外感动。在南站附近,她的钱包被扒了,内有各种银行卡、身份证、工作证等重要物件。她回到家不久,小区保安打来电话说有人送钱包来了。她赶快下楼,保安室桌上放着的正是她的包,里面证件一样不少。保安说,那是位30岁左右的先生,他在电话里听到已联系上失主时,就悄悄走了,连个名字都没留。 “钱丢了好几百块,可我心里却是火热的。我想通过晚报,向那位不知名的先生说声谢谢!”徐小姐感动地说。 记者手记:“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面……”儿时起,我们都会唱这首歌,说的正是“拾金不昧”这一美德。创建文明城市更要弘扬这种美德。我们向那位不知名的先生致敬,同时也提醒个别想借失物捞一票的人:明知是遗失物而拒不归还失主,已涉嫌构成非法侵占,在面临道德谴责的同时,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