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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素导致“大贪”变“小贪”(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15:56 法制晚报
三因素导致“大贪”变“小贪”(图)
制图/王世鑫

  审计出8000万问题款 公诉时变成受贿36万 检察官详解罪证“缩水”原因

  预防补救措施:应完善立法、善于运用新增罪名

  近日,新浪等网站转载了题为“罪证‘缩水’8000万问题款变成36万”的文章。文章称:华中电力集团公司原总经理林孔兴与其妻王萍因涉嫌受贿受审。检方指控:1998年至2002年期间,林孔兴伙同妻子王萍收受他人贿赂3次计人民币36万余元。

  而审计署报告披露林孔兴涉嫌与王萍共同或单独受贿、贪污100余万元,为亲友非法牟利200万元。林孔兴之女林海夫妇涉嫌利用林的权力承包工程牟利高达8286万元。

  罪证“缩水”之关键因素

  社会事实法律事实≠

  法学博士、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徐苏林指出,首先,我国的刑法上最重视的是“证据”,有口供但没有证人、证据,那么犯罪事实便不能认定,“零口供”但有确凿证据则可以定罪。

  比如社会上有对某贪官“贪的钱上千万、可以买下一栋楼”之类的说法,但司法机关介入时,该贪官称自己的巨额资产的来历是赠与或继承等,能够“自圆其说”的情况下,这部分作为“社会事实”的财产、资金则在法律上不能作为犯罪证据。

  再如,近日媒体报道的“广本大盗”案,在检察机关提讯时,犯罪嫌疑人供认偷了十余辆车,但检察机关认定的只有4辆“能找到事主或脏物”的本田车。“若是没有明确证据,检察机关在法庭上便会很被动,法院也不会认定该犯罪事实。”一名检察官告诉记者。

  其次,在办理一些职务犯罪案件时,审计部门、纪检部门有时是先行进入,而法律对审计等部门的要求只是证明其“有无罪”问题,因此这阶段的证据往往比较粗糙。到了司法机关认定时,又得重新严格筛选认定“是什么罪名、罪行如何”等问题。

  再次,法律上对每一项罪名有很严格的规定。比如贪污罪,“要证明其据为己有则需要很周密的证据,这往往对数额认定造成难度。”东城人民检察院渎检处处长史向明说。

  罪证缩水之主观因素

  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徐苏林检察官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的素质会影响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完善证据、运用证据、正确适用法律等问题,这是造成“罪证缩水”的主观原因。

  “罪证缩水”问题给执法人员素质敲响了警钟。

  罪证“缩水”之客观因素

  犯罪行为复杂多样

  “犯罪行为的复杂性,也会造成所谓的‘罪证缩水’,这是客观原因。”徐苏林检察官指出:“这在智能型犯罪中特别明显。”例如,在职务犯罪中的行受贿问题,这是“一对一”的形式,因行贿人往往不会主动到司法机关认罪,这就造成许多罪证难以认定,出现了“缩水”现象。

  再如,海淀检察院曾经办理一起“盗用信用卡”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供述其盗用多人信用卡作案20余起,涉案金额5万余元。检察机关调查时,对每一笔盗用的资金均须经过核实。在作案时间内,必须有李某在银行的取款的录像证明等,同时须有被害人丢失存款的证明。但在李某供述的20余起中,许多形成不了犯罪链条,只能不认定。

  罪证“缩水”之预防补救措施

  完善立法善于运用新增罪名

  一位司法研究员分析说,当前中国出现了许多新型的犯罪,有时候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难题,如定性问题等,这就要求立法跟上,及时将一些在法律上模糊的犯罪行为予以定性。“司法解释先行,立法也得加快步伐。”

  史向明检察官指出,执法人员应对法律新规定的罪名加强学习,善于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北京市司法机关适用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处理的第一起“窝案”———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建设开发公司领导班子以“为员工买保险、超发工资”等形式私分国有资产2400万一案,二中院于今年2月作出终审判决,将4名主要责任人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3-4年有期徒刑,并处3-4万元罚金。

  作者:张丽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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