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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转会转出三大纠纷高发区(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9日15:56 法制晚报
律师转会转出三大纠纷高发区(图)
漫画/冷洁

  老“东家”拖欠提成款 委托人想顺势不掏律师费 利用“代了原告代被告”赢得官司将受惩罚

  核心提示

  朝阳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某案的被告方将自己代理律师的事务所告上了法庭。因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方发现原告方的代理律师与自己的律师居然来自同一律师事务所,此案的被告方认为两位律师一“合计”,结果会对自己不利。

  律师“转会”后,将自己的委托人一同带到新的事务所,由此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现。

  目前,我国已有10万名执业律师,流动引发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有关人士认为,律师流动所带来的问题已经成为妨碍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重要问题。正如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进喜所说:“问题不在于律师要不要流动,而在于律师应当怎么样流动。”

  问题一

  原律所拖欠 转会律师提成款

  症结:律师转会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矛盾

  今年4月,东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律师因转会后拿不到提成而状告原律所的案件。任律师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律师聘用合同》,合同约定任律师为该所的专职律师,实行效益工资制,按律师的业务收入分成工资、奖金。

  2002年12月,任律师离开了这家律所,在调离单位时律师事务所尚欠个人提成款800元。任律师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律师事务所支付该笔提成款。

  律所则辩称,因任律师在代理一起刑事申诉案件中,有过错造成了损失,应予扣除400元,只同意返还400元。法院最后认为,律所就其主张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判决该律师事务所给付原告案件提成款800元。

  诊断

  类似的纠纷在律师转会时屡有发生,律师在离开原事务所时,往往也会产生损害事务所权益的情形。据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江涛在今年11月20日的“律师流动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所讲,有的律师早有离开原属所的打算,但不通知该所,乘该所疏于管理之际,逐步将该所的物品分批转移,以备自己开新所之用。也有的律师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劝诱原所的委托人解除与原所的委托合同关系。

  《中国律师》杂志的李华鹏编辑告诉记者,律师转会的主要矛盾集中在律师与原律所方面,包括:办案费如何核算、转会律师将委托人的案件带走(委托人与律所签订委托协议,而非律师),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律师转会,未被带走的委托人要临时向法院申请更换代理人带来的麻烦等等。

  问题二

  162万费用委托人想免单

  症结:转会与委托人之间的矛盾

  2001年,颜律师受聘于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担当一系列执行案件的代理人。公司与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其中规定:公司按执行回收现金的20%支付律师费。

  此后一年时间里,颜律师先后为当事人收回600多万元现金。正当颜律师为打赢一场硬仗松口气时,他却发现,当事人没有付律师费的意思。2003年颜律师将该客户告上法庭,2004年9月法院宣判:被告向颜律师支付律师费16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诊断

  按照行业规定,律师在转会前应对委托人尽到告知义务,并且对委托人的案卷档案全部、完整、及时地交由该所保存。同时要尊重委托人的选择权———是选择跟随转会律师还是选择律师事务所都由委托人自行决定,律师不能以不正当或者虚假的手段劝诱委托人以此来争取案源。

  问题三

  投机取巧转会律师将受罚

  症结:律师转会带来的利益冲突

  如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在律师流动以后,可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如在前一个所代理的事项,正好与自己在转入所拟代理的事项相冲突;或者现在拟代理的事项可能会导致前一个所委托人的利益受损等等。律师流动后,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避免因利益冲突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

  诊断

  对于有的律师利用转会之机“代了原告代被告”以赢得官司,李华鹏表示这种行为是违反“律师法”的,当事人如果举报,行业协会将严惩不贷。

  律师转会注意事项

  要保证委托人

  对法律服务的选择权

  对于律师流动,王进喜副教授表示必须关注两个问题:第一,要保证委托人对法律服务的选择权。“律师法”第29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这一规定实际上暗含了委托人的绝对选择权。换言之,在委托人与律师关系中,委托人是法律服务的消费者,是委托人在选择服务者,而不是法律服务者在选择委托人。

  因此,在律师流动的时候,应当保证委托人能够选择其所心仪的法律服务提供者;第二,要保证律师事务所的有效管理。委托人基础是律师事务所制定管理方略的基础。应当保证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律师的流动对委托人基础产生的影响时,以一种可预见的、有序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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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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