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首例"120"急救民事索赔案法院一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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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2:44 东方网 | ||||||||
东方网5月9日消息:病人因急性胆囊炎拨打“120”急救电话要求转院治疗。当“120”担架刚刚赶到手术室门口,病人已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家属遂以“120”延误急救为由,将“120”急救车所属医疗救护站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11余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前天,金山区法院对这起上海市首例“120”延误急救索赔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去年9月14日,76岁的金山区亭林镇荡泾村村民杨某因急性胆囊炎入住金山区亭林医院进行胆囊切除手术。9月23日下午5点30分左右,杨某出现休克现象,亭林医院积极抢救后告知杨某家属需转地处石化的金山医院进一步诊治,途中亦可能有生命之虞。杨某家属商量后同意转院治疗。值班医生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调度员回答暂时无救护车派到亭林医院,但会尽早派来。几经调派的过程中,杨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10月18日,亭林医院与杨某家属就杨某死亡一事进行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并作出一定补助。去年11月5日,杨某家属7人又告“120”。 法院查明:在原告呼救时被告的车辆都在外执行急救任务。二位证人亦均证实,原告第一次呼救时,被告答复车辆均在外执行任务,无车可派,后经原告的再次要求,被告答应联系调度。再者,根据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救护车的使用有回车率的规定,被告在无车可派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派车,故法院不能认定被告有采用虚假信息欺骗原告之行为。 关于被告的救护行为与病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被告应该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原告拒绝尸体解剖,导致无法查明死因。因此,法院难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救护行为与病人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意见。 作者:郭颖 徐永其 孔令杰 (来源: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