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家房地产中介被点名批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4:20 北京青年报 | ||||||||
市建委提醒市民出租房屋一定签好合同——— 本报讯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建委获悉,今年一季度市建委及各区县局共受理群众投诉43起,主要问题还是集中在房屋租赁代理方面。北京创世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天目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8家房租中介机构在市建委4月份的巡检中发现问题,昨天被市建委点名批评。
市建委提醒市民,首先查验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而且,市建委推荐市民使用建设(房管)、工商等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在签订合同时要求承办的执业经纪人在合同上签字并注明资格证书编号。 昨天市建委有关人士说,在4月份的巡检中发现各区县总体反映房地产经纪行业投诉数量有所下降,但是目前本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还存在四个主要问题,一是房屋租赁代理业务不规范。二是房地产经纪合同不规范。部分企业不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本企业自制格式合同。三是存量房转让经纪方式不规范。此外,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未办理备案手续。 市建委提醒说,全市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情况、分支机构、执业经纪人、投诉情况等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公示。 记者了解到,企业违法行为将被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市建委提醒广大消费者,由于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涉及法律关系较复杂,目前涉及该项业务的纠纷投诉较多,房屋租赁当事人可选择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服务。若将房屋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租房,应委托缴纳了保证金、通过指定银行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并通过银行收付租金。从事房屋买卖业务时,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应明确房屋成交价及佣金标准,达成意向后应坚持买卖双方见面,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先查验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后接洽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可显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良好信息及不良信息。 作者:徐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