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民”告交 警五年一小胜(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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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4:37 华商网-华商报 | ||||||||||
起因 人力三轮被没收 一纸诉状告交警 上诉 一审败诉再上诉 中院终审判败诉 申诉 省高院下达裁定 此案发回重审理 小胜 法院第五次审理 判令三轮还原告 本报讯(记者 尹超)备受各界关注的“刁民”吕福山告交警案,经西安市碑林区法院重新审理,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令撤销被告西安市交管支队一大队作出的没收吕福山人力客运三轮车的处罚决定,并返还吕福山人力三轮车一辆。是否上诉,双方均未表态。 三轮遭查扣 “刁民”不服输 2000年2月15日下午,原告吕福山骑人力客运三轮车至西安市端履门十字南30米处时,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一大队值勤民警以原告违章进城,违章营运将该车辆暂扣。经对该车辆进行检验并询问原告,被告认定所扣车辆系原告于2000年2月购买后自行改装为人力客运三轮车,该车辆无牌、无证、无钢印号,原告亦无营运许可证。 同年2月22日,交管支队一大队根据西安市公安局2000年(1)号通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作出了没收吕福山人力客运三轮车的处罚决定。当日被告向原告宣读了该处罚决定,并给原告出具了罚没实物收据,但交管一大队并未向其送达处罚决定书。 当年,吕福山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西安市公安局无权制定经济处罚的规定。因此,交管一大队扣其三轮车属违法行政行为。于是,吕福山一纸诉状,将交管一大队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交管一大队没收人力三轮车的行政行为违法;赔偿非法扣押给他造成的53333元经济损失,并返还被没收的人力三轮车。 此后,历经两级法院审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度作出吕福山败诉的终审判决。但吕福山坚持申诉,2004年5月,省高院下达裁定,要求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004年12月,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自4年前第一次因为一辆被没收的三轮车来此告状,该案已是第五次审理了。吕福山的“刁民”外号也因此被慢慢叫起来了。 法院来认定 双方均违法 昨日上午,吕福山终于拿到一审判决。碑林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此案后认为,吕福山2000年购买的人力三轮车未办理号牌、行车证就上路行驶,且驶入人力三轮车禁行区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同时也违反了西安市公安机关关于人力三轮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被依法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非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被告作出没收吕福山人力三轮车的处罚决定书,并向原告宣读处罚决定,但未依法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 同时,法院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而被告交管一大队进行处罚的依据为西安市公安局2000年(1)号通告,该通告并非行政规章,而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因此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应予以撤销。 2005年4月30日,碑林区法院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交管一大队作出没收吕福山人力客运三轮车的处罚决定;交管一大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其人力三轮车一辆,并支付给原告交通费278.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200元由被告承担。 新闻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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