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有多项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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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4:37 华商网-华商报 | ||||||||
《意见》提出,对被征地农民中的适龄劳动力,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对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服务,通过劳务输出等有效手段帮助他们就业;对被征地农民中女满40岁、男满50岁以及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参照西安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有关就业援助政策,纳入公益性岗位、社区岗位的服务范围;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可申请小额贷款自主创业。
《意见》规定,新征地农民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一次性分别缴纳5—15年的养老保险费,最低缴纳10186.2元,最高缴纳54600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次性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对于没有实现就业,且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既可由本人按照《意见》中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的缴费标准补缴差额部分,到达享受养老保险年龄时,由各区经办机构每月发给养老保险金;也可自愿按西安市自由职业者参保方法,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该《意见》还对已征地农民和新征地农民关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之间的区别及相关办理程序也做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意见》还规定,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可依法享受西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本报记者 刘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