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扣电蒸炉两月未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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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6:43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留春 记者 殷学兵)对抗执法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后,一饭店以行政执法违法为由,将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告上法院。昨天,玄武区法院审结此案。 原告是一家位于龙蟠路新庄的饭店。该饭店诉称,今年3月8日下午,某区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将其放在店外的电蒸炉强行弄走。次日中午,饭店按照该执法局下达的一份行政处
饭店认为,某区执法局的执法人员未出示有关证件,两次将电蒸炉扣押,均未出具暂扣清单;第二次扣押至今,又未作出处理决定,属行政执法程序违法。该饭店要求法院撤销这两份处罚决定,判令被告立即发还被扣电蒸炉。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对被告是否出示证件持有异议,但该异议不足以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对登记保存的财产,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被告未按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属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判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7天内对登记保存的电蒸炉作出处理决定。 昨天,有10名市、区人大代表到庭旁听此案。由市中院组织的“人大代表旁听百例庭审活动”也由此拉开序幕。 (编辑 五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