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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网络赌球案主犯被判3年并处罚金60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6:43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徐高纯 市刑一 白刑 玄刑 记者 殷骏)昨天上午,白下区法院对涉案金额达6000多万元的陈宝林网络赌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陈宝林(如图,通讯员徐高纯摄)因赌博罪被判刑3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在本市宣判的赌博案中,被判如此高额罚金的尚属首次。

今年46岁的陈宝林是本市某服饰公司总经理。自2003年12月以来,他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商
,伙同他人以提供赌博网站账户和密码方式,发展数十名代理商和会员进行赌球活动。仅去年4月22日至7月21日间,赌球输赢款收支累计达6137余万元,违法所得231万余元。

据悉,此案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22件赌博大案之一,江苏省仅此1件。此案也是迄今为止,本省宣判的涉案金额最大一起网络赌球案。

此案曾开过两次庭。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此案是否构成赌博罪、是否共同犯罪、违法所得数额等焦点问题,进行激烈辩论。

陈宝林的辩护人认为,其他5同伙均为陈宝林所雇。他们获得的是劳动报酬而不是非法利润分成。因此,他们在犯罪主观方面,不符合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此外,这5人和陈宝林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再者,在该网络赌球案中,台湾“后庄”提供网络服务并承担赌博盈亏的90%,陈宝林只承担赌博盈亏的10%。因此,陈宝林只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属从犯。

法院审理认为,陈宝林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赌博客户,实施赌博犯罪活动。其他5同伙明知陈宝林在赌博犯罪,仍为他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陈宝林为主犯,其他5同伙为从犯。为此,白下区法院判处陈宝林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而其他同伙则被分别判处1年至3年刑期,并处相应罚金。此外,还追缴240余万元违法所得,并没收赌资90余万元。

另据了解,玄武区法院昨天对另一起网络赌球案作出判决。作为陈宝林网络赌球案下线的吴颜军,利用赌球网络吸引十余人,参与网络赌球,参赌欧洲杯、美洲杯、亚洲杯及各国联赛100余场。据悉,吴颜军共从陈宝林处领取返点49万余元。为此,玄武区法院以赌博罪判处其2年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

法官点评

法官:巨额罚金遏制“卷土重来”

网络赌球涉案金额6000余万,主犯陈宝林仅获3年徒刑。对此,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现行刑法对诸如网络赌球等新类型赌博犯罪的规定,还相对滞后。他们呼吁应立法加大对网络赌博的惩罚力度。

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虽然陈宝林网络赌球案涉案金额达到6000余万,但作为一种赌博犯罪,其刑罚的上限仅为3年。因此,陈宝林被判处3年徒刑。

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现行刑法对赌博罪的惩治上,仅停留在传统的赌博方式上。可网络赌博这种新型赌博方式,其危害性远远超过传统赌博。如仅仅以3年刑期的上限,来约束网络赌博,这种刑罚太过“宽容”。

据悉,在今年“两会”上,有代表提议对《刑法》第303条进行补充修改,认为法律对赌博罪的处罚,明显不适应当今社会对禁赌的客观要求,刑罚过轻。他们建议,对聚众赌博,赌博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开设赌场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陈宝林只被判刑3年,但白下区法院判决他600万元巨额罚金。对此,参与审理此案的一位法官表示,判处陈宝林600万罚金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杜绝其今后再次实施网络赌博犯罪,让其无法“东山再起”。

(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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