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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车70分钟后抵达 家属诉救护站案判决 无车可派医院无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7:22 东方网-文汇报

      文/本报记者徐亢美

      下午6时05分开始拨打120专用呼救电话,时隔70分钟后,救护车才到。这时,等待救护的病人已气绝身亡。去年12月2日,本报独家专题报道了沪上首例“延误急救索赔案”的庭审情况后,本市金山区法院于前天上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宣布原告死者家属一夫七子女败诉,被告金山区医疗救护站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无车可派可拒派车

      去年9月12日,75岁老太杨巧英因急性胆囊炎入住金山区
亭林镇医院治疗,于当月14日在该院进行了胆囊摘除手术。当月23日下午,她的病情陡变突然休克过去,病人家属于是要求转院抢救,接着就发生了上述120救护车施救不及的情况。尽管事发后,亭林镇医院免去死者杨巧英住院的全部医药费,并出于道义一次性补助死者家属人民币54000元,但死者家属还是提起诉讼,要求金山区医疗救护站承担延误急救的民事过错责任,给付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108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

      据法院查明,市卫生局对金山区医疗救护站的建设目标是:每5万人口1辆120急救车,按照金山区的人口至少配备20辆以上。而目前该站用于日常值班的救护车只有4辆。鉴于120救护力量严重不足,市卫生局对金山区医疗救护站作出规定:120回车率小于3%——即100次呼救可回拒3次以下。法院还认定:上述120求救事件发生时,金山区医疗救护站的4辆救护车均已派出执行抢救任务,经调度折返才于70分钟后到达现场。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金山区医疗救护站作为政府开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对社会公众负有救助义务,但履行法定义务必须在其客观能力范围之内。其在完成其他急救任务后立即派车到亭林医院已尽到了能力范围内的救助义务,同时基于“回车率”的规定,无车可派可以拒绝派车,金山区医疗救护站的行为不存在过错。

      35分钟承诺不是约定

      金山区卫生局确实在政府网站上作过一项公开承诺——“120”

      急救服务三声铃响接电,5分钟出站,35分钟到达区域内最远地区。原告们通过律师获得了这份网上承诺书,据此认为,金山区医疗救护站违背公开承诺,延误出车抢救,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金山区医疗救护站并不否认这项公开承诺,但认为这是指在有车可派的正常情况下,而本案不适用该承诺。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这项公开承诺属于网上“政务公开”的内容,不能作为合同法上的合同约定,原告拨打“120”电话,是向医疗救护站发出要约,但因无车辆可派,医疗救护站并未作出如上承诺,有关35分钟到达现场的合同并未成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网上“政务公开”内容来履行救助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公开承诺要量力而行

      “35分钟到达区域内最远地区”——这项不切实际的公开承诺,在沪上首例“延误急救索赔案”的审判中露了底。对此,郑绍平律师认为:追求政绩不能浮夸,将一时做不到、脱离实际的东西张扬承诺,其结果不仅降低了政府部门的信任度,而且容易惹出事端,教训提醒各级政府和部门,对社会所作的公开承诺要量力而行、慎重对待、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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