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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民”吕福山告赢交警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7:27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浩文 实习生王龙因人力三轮车被没收,5年来,旬阳县农民吕福山执著打官司状告西安市交管支队第一大队以下简称交管一大队。5月9日,碑林区法院重审后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交管一大队作出的没收吕福山人力客运三轮车的处罚决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管一大队向吕返还其人力三轮车一辆,给付吕交通费278.1元。

  “刁民”五年来执著告交警

  经法院重审查明,2000年2月15日下午,吕福山骑人力客运三轮车行至西安市端履门十字南30米处时,交管一大队执勤民警以其违章进城、违章营运将该车辆暂扣。经对该车辆进行检验并讯问吕福山,交管一大队认定所扣车辆系吕于2000年2月购买后,自行改装为人力客运三轮车,该车辆无牌、无证、无钢印号,吕也无营运许可证。同年2月22日,交管一大队依据西安市公安局(2000)1号通告的相关规定,作出没收吕福山人力客运三轮车的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吕宣读了该处罚决定,出具了罚没实物收据,但未向吕送达处罚决定书。吕福山为此开始了长达5年的起诉、申诉。

  交管一大队处罚决定被撤销

  碑林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非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交管一大队作出没收吕人力三轮车的处罚决定并向其宣读,未依法送达,违反决定程序。

  同时,《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西公告(2000)1号通告并非行政规章,属其它规范性文件。交管一大队对吕作出的没收人力三轮车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也无规章的规定,该处罚决定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应予撤销。因吕福山被没收的人力三轮车无营运证,其要求赔偿其营运损失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昨日,吕福山告诉记者,虽然他的大部分诉讼请求都得到了法庭支持,但是否上诉他还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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