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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禁赌:非同寻常的3.9%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8:31 法制日报

  禁赌风暴以来,广东警方百天查处赌博案件14753宗,抓获涉赌人员54040人,收缴赌资价值人民币7700多万元———

  广东禁赌:非同寻常的3.9%

  本报记者 翟惠敏

  广东毗邻港澳,极易受到所谓的“外围赌博活动”的熏染和侵蚀。即使在禁赌风暴最为猛烈的时段,网络赌博、“六合彩”赌博活动在有些地方仍然比较突出。

  据统计,自2005年1月11日至4月20日,广东警方共查处赌博案件14753宗,其中网络赌博案件49宗,利用“六合彩”赌博案件5120宗;抓获涉赌人员54040人,其中逮捕173人,刑事拘留1629人,移送起诉42人,劳动教养268人;收缴赌资总价值人民币7700多万元。

  数字令人振奋。公安机关在百天内办理14753起赌博案件!数字也带来疑问。在抓获的54040名涉赌人员中,受到“处理”的仅占总数的3.9%!

  面对如此“低”的比例,广东警方坦承,一些群众心存疑问,一些民警缺乏信心,尤其是担心一些涉赌人员产生“打击不过如此”的思想,而继续变本加厉地赌博。

  表面上看,与当前轰轰烈烈的禁赌风暴对比,3.9%的统计结果令人感到“雷声大雨点小”。但是如果面对面地倾听一线民警讲述办理每一起赌博案件的执法过程,你就会明白这不是简单的比例,而是公安机关揭开赌博犯罪内幕的“数据库”,是严格依法的精确打击,更是一次引发思考的具体执法实践,具有非同寻常的内涵。

  揭开赌博内幕的“数据库”

  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是民心所向,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是一场“硬仗”。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打击赌博违法犯罪中,“彼”主要是指赌头、庄家,他们虽然在众多的涉赌人员中只占“小头”,但犯罪能量却是“大头”。在广东省历时百天的打击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抓获的赌头、庄家是3.9%中的主要构成。

  “现在赌博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如果不深入其中,根本不得要领,更别说打击了。”深圳市公安局治安处机动大队大队长王卫东对此深有体会。

  “民警对于各种赌博‘知识’、‘术语’的获得,很多来自对赌头、庄家的审讯过程。往往通过参加一个专案,就基本上弄清了赌博活动的来龙去脉。”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警方在与赌头、庄家的较量中逐步揭开了赌博违法犯罪的内幕,摸清了赌博的术语。如水钱、分红、盘口、赔率等,一个牛头就是1万元,一个“羊头”就是1千元;有的庄家把1万元叫“1A”,1千元叫“1B”,投注1万元叫“去1A”。

  民警为记者详细地作了“赌球解读”:庄家设局后如何从赢家手中“抽水”?以S国对X国的足球比赛为例,如果盘口开出的赔率为0.8,就意味着赌徒押注10万元,赢了只可以得8万元,而输了那10万元钱就全部输掉。而某一个赌博大庄家接到的投注是这样的:押S国获胜的有1亿元赌金,押X国获胜的有8000万元,那么这个大庄家就会自己接下其中对等的8000万元赌金。多出来的2000万元庄家会自己吃掉吗?一般不会。因为他也没有把握X国会赢。怎么办?庄家会把这2000万元向境外A国赌场投注,就是把风险转移。如果S国赢了,由A国赌场赔付;如果S国输了,这个大庄家自己也不心疼,因为不是自己的钱。因此,无论比赛的结果如何,庄家都可以获得20%的利润,也就是所谓的“水钱”,即1600万元。

  另外,各个赌博大庄家之间还互相联合来规避风险,比如共同坐庄,彼此对冲风险,然后坐地分赃。谁都明白,这个“赃”就是赌客的钱。

  一名民警在办案手记中一语中的:虽然这些赌头、庄家开赌设局各有一手,但“庄家永远是赢家”。

  揭开赌头、庄家圈钱的内幕,是警方促使众多参赌人员醒悟进而远离赌博的有效手段。

  胜券在握的“执法成本”

  今年年初,东莞警方获得一条赌博案件线索,立即组织警力前往抓捕。结果自然是大获全胜,一举打掉赌博窝点,当场抓获涉赌人员108名。

  严峻的问题同时也摆在警方面前。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在24小时之内对所有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而该局民警不满100人,全部集中起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则意味着所有民警必须放下手中其它执法工作,这根本不现实。最后只能“选择”对其中赌博行为严重的赌博活动组织者进行讯问,其余的在训诫教育后“暂不予追究”。

  虽然这不是普遍现象,但却是警方在禁赌行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除此之外,发现难、取证难等许多客观因素都制约着公安机关对赌博违法犯罪的打击。

  对此,东莞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副大队长郭带光举例说,在网络赌博中,“上下家”一般通过网络结识,互不见面,互不通电话,互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投注及派彩的资金均通过银行转账完成。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便捷性,警方很难当即发现某个特定的人在某个特定的赌博网站投注。由于网络赌博涉及计算机和赌博的专业知识技能要求,一般侦查人员不容易取证,况且涉案地点较多,难以形成系统性证据链。

  “打击赌博违法犯罪中的骨干分子,公安机关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既是依法办案的要求,也是确保专项行动方向正确的关键环节。”全国打击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办公室钱熊飞处长对此有着清醒认识。

  破解胜券在握和精确打击过程中的难题,是公安机关打击赌博犯罪必然要付出的“执法成本”。为此,郭带光在办案中总结出“七难”:侦查发现难、达到全部打击难、调查取证难、追缴赌资难、防范控制难、事实证据认定难、打击效果显现难。但是无论有多大困难,重事实、重证据都是警方打击赌博犯罪所付出的“执法成本”的核心。

  警方在执法实践中思考

  打击赌博犯罪所遇到的难题,最终都落到了法律层面上,引发了民警在执法实践中的思考。

  对于依法打击赌博犯罪,广东警方一线办案民警在座谈中谈到,现行法律规定对利用“六合彩”赌博的涉案金额等证据认定难以操作;检、法以及公安内部的治安、法制等部门对赌资、赌具、交通工具等证据认定及有关法律解释等方面理解不一,如带入赌场的现金除放在桌面上被缴获的外,其余的能否认为是赌资;由于网络赌博团伙结构上特殊,对于只抓到庄家、老板,且从其电脑中获取了一定的证据,但未能抓获其发展的下线参赌人员或会员,对此种情况,能否以“开设赌场”行为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公、检、法三家还未有共识;对于赌博的幕后组织者、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赌场服务人员以及专门在赌场放贷人员更难以确定违法犯罪事实,予以打击处理,等等。

  办案民警普遍感到,法律适用量刑偏轻,刑法中对赌博犯罪最高只能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对涉案金额动辄上百万、上千万的庄家、赌头处理过轻,对涉案金额较少、情节较轻的赌头、赌客更难以按递减的原则处以刑罚。因此,在巨大的利润诱惑下,不少人敢于铤而走险,一些马仔也敢于替庄家顶罪,起不到震慑和打击作用。

  办案民警认为,由于广东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小彩头”的家庭娱乐与赌博行为没有具体区分标准,赌与非赌、罪与非罪在工作中难以定性,往往成为赌博人员逃避打击的借口。

  一句话,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深入展开正挑战着中国有关赌博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因而,修订与强化赌博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工作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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