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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婚龄为人父生下女儿拒抚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8:50 东方网-劳动报

  闵振华徐进

  本报讯康某与肖某两人未达婚龄即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女,但肖某怎么也没有想到,初为人父的康某却以生下女儿没有征得他同意为由拒绝抚养。日前,南汇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女儿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支付抚育费。

  据原告肖某诉称,她与康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便同居生活,在其怀孕8个月时两人感情不和分居。自2002年1月29日女儿出生后以来,康某从未尽过做父亲的责任。现要求法院判决女儿随其共同生活,康某自2003年2月起每月承担女儿的抚育费500元。

  康某到庭并辩称:与肖某同居是事实,但肖某怀孕时,因两人均未达法定婚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故在双方家长的参与下,达成一致意见,即肖某进行人工引产,由其支付相关医疗费用3500元,以后一切后果与其无关。肖某收到钱款后,却自作主张生下女儿。同时,康某表示,要他承担抚养责任也可以,但女儿必须随他生活,同时肖某每月支付女儿抚育费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康某与肖某在未达法定婚龄情况下同居并生育女儿,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双方均有一定过错。双方所生女儿虽是非婚生子女,但其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康某与肖某作为父母应对其尽抚养义务。现女儿尚小,自出生以来一直随肖某共同生活,改变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女儿随肖某共同生活为宜。康某以肖某自作主张生育女儿为由拒绝支付女儿抚育费,无任何法律依据。现肖某要求康某每月支付女儿抚育费500元,但未提供康某相应收入证明,故根据目前的生活水平及女儿的实际需要,予以适当支持,遂作出判决,双方所生女儿随肖某共同生活,由康某自2003年2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育费18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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