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旅游溺水身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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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9:24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梁宗)游客小刘游泳时溺死于富春江“珍珠滩浴场”。家属将上海大通之旅旅行公司和浙江富春江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市二中院做出终审判决:两家旅行社共同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27万余元。 去年7月16日,小刘参加公司组织的浙江桐庐三日游。第二天下午,旅游团到富春江旅游公司经营的“珍珠滩浴场”。小刘在规定区域外下水,不久溺水身亡。
法院认为,尽管大通之旅公司和富春江旅游公司已履行安全告知义务,但由于其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如何避免危险发生警示不够、预见不足,因此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小刘作为成年人对天然浴场的危险性应有合理认知,但未按浴场规定、擅自在浮标标志以外游泳导致事故发生,其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