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主任挪用资金25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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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09:24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严剑漪)上海市炳侯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炳侯利用职务之便,提取事务所账户内250万余元现金,用于个人开销。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李炳侯有期徒刑6年。 1995年8月,李炳侯与他人合伙开办炳侯律师事务所。1996年11月,该所受托向市一中院代为申请执行某仲裁裁决。两年后,法院将执行款480万余元划入该所专用账户。此后,
庭审中,李炳侯辩称,自批自借等行为是其作为事务所主任在行使权力,且资金均用于出差、出国访问、办案等活动,因此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认为,李炳侯以出差、办案等名义提取款项,但对款项用于业务活动之说无法提供证据,本人又在供述中承认借款用于个人生活,故该款应视为李炳侯个人使用。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