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国外法庭电话问案 越洋电话调解劳动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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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11:00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身在国外的原告因身体原因,不能回国参加诉讼,法庭于是当庭电话问案。日前,受理此案的玄武区法院,通过3个越洋电话,成功调解了该起民事官司。 今年39岁的程华(化名)原是南京某电机厂职工。她诉称,1995年12月,她与电机厂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次年4月,她因病向单位请假半年,到在美国读书的丈夫
去年4月,程华在未接到厂里通知的情况下,得知已于1997年12月,被厂里作自动离职处理。听到这个消息,程华委托其父,向玄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撤销厂里决定,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证明。申诉人程华未提供我国驻美国使领馆的相关证明,故仲裁委对申诉人的诉请不予受理。 程华不服,今年2月,她又委任其父将电机厂告上玄武区法院,除要求法院撤销厂里关于她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其补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外,还要求单位承担其2万元医疗补偿。 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涂纯静调阅卷宗时发现,程华委托其父代为打官司的委托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该驳回。但考虑到原告远在美国,打场官司也不容易,涂纯静没有简单地作出驳回的裁定,而是指导程华父亲,让程华补全手续。两个月后,程华的委托书经我国驻洛杉矶领事馆证明后,寄到了其父手中,这才使得其父取得合法的委托人身份。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互不相让。原告坚持要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告向单位请假半年去美国,至今未归,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和劳动纪律,被告对其作出自动离职处理有法可依,法院应该维持。原告提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2万元医疗补偿的诉求,法院也应驳回。 原告在国外法庭电话问案 越洋电话调解劳动争议 作者:汤萱 殷学兵 (来源:南京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