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采取四项措施保证煤矿安全生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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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14:38 新华网 | ||||||||
新华网呼和浩特5月10日电(李妍、朱浩宇)针对4月份以来连续发生的3起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内蒙古自治区于5月8日在突泉县召开了东部盟市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总结事故原因,部署自治区东部盟市煤矿治理和关闭小煤矿工作。 自4月26日以来的短短十几天里,内蒙古自治区相继发生了3起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经过分析,连续发生事故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各地对煤炭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够;二
内蒙古自治区将通过四项措施保证煤矿安全,减少矿难发生。一是坚持“保大压小”和“转化增值”的原则,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对第一批关闭矿井以外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炭监管系统的体制建设,按照“加强基层,夯实基础,理顺体制”的思路,建立和完善煤炭监管系统的体制建设。三是加强基层队伍建设。通过聘任制的办法充实煤炭监管队伍,招聘懂专业、能管理、高素质的人才,解决基层煤炭管理力量薄弱的问题,开展全员培训,提高煤矿企业管理人员水平和工人素质。四是加大奖惩力度。在产煤区、特高瓦斯区、井矿多的地区要设立煤炭监管站,责任到人,奖惩到位;企业要承担煤矿日常管理,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无条件地接受煤矿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煤炭管理部门必须深入井下一线,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督促落实整改意见。实行奖罚办法,除企业自己内部实行安全生产奖罚外,从今年起,内蒙古自治区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奖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到位,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对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