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违规,城管能扣证物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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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19:14 扬子晚报 | ||||||||
玄武区一家小饭店因将物品堆放在道路旁边遭到区城管部门的处罚,饭店的一只电蒸锅被作为证据扣押。后因该饭店拒绝缴纳罚金,城管部门一直未归还这只电蒸锅。日前该饭店以行政执法违法为由将玄武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告上法庭。昨日,此案在玄武区法院开庭,十位市、区人大代表旁听了此案的审理过程。 事由:饭店违规,电蒸锅被扣
今年3月8日,新庄村康盛饭店员工张春荣在饭店门口的道路上占道经营,其占道经营工具一只煤气包、一只电蒸锅等被玄武区行政执法局锁金村执法中队城管队员当即扣押。3月9日,张春荣缴纳了400元罚金将物品领了回来。而就在9日上午7点半左右,锁金村执法中队的城管队员在新庄附近巡逻时发现,康盛饭店将一些物品堆放在门前道路边,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城管队员又向饭店发出了整改通知书,当天下午,队员们又一次来到这里,看到康盛饭店依然我行我素,在道路边违章堆放物品,遂对饭店进行处罚。此次处罚遭到饭店员工张春年等暴力抵抗,后员工张春年被治安拘留,张春荣遭到治安警告。城管队员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其堆放在路边的一张桌子、一只电蒸锅扣为物证。 3月15日,城管部门向康盛饭店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又于次日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饭店拒绝签收,3月28日,饭店到区行政执法局接受询问,询问中饭店承认了在道路两边违章堆放物品的行为,但拒不缴纳罚金400元,城管部门也因此未归还扣押的电蒸锅物证等。 原告:不出示证件,又不归还蒸锅,城管违法 在昨日的庭审中,康盛饭店指出,3月9日区城管执法队员来饭店执法时并未出示证件,在这种情况下,饭店员工有权利怀疑执法队员的身份,不配合执法行为并保护本店的财产,之后产生的饭店员工与城管队员扭打事件也是因为城管违法在先引起的。同时,康盛饭店还提出,当日的执法过程城管部门已全程录像,饭店行政违法行为的证据已经完全存在,这种情况下,城管部门还要扣押饭店的电蒸锅为证据是根本没有必要的,属于滥用权力。康盛饭店认为,因为城管执法过程违法,因此其作出的处罚也是不合法的,请求法院撤销城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立即发还扣押的电蒸锅。 被告:原告不缴罚款,扣押的蒸锅不能发还 玄武区城管行政执法局锁金村中队的城管队员昨日在法庭上表示,3月8日与3月9日去康盛饭店的是同一批执法队员,8日执法时就已出示证件,9日去的执法队员较多,均身着制服,每个人员服装上还有编号,其中有一名城管队员出示了证件,即向原告表明了身份,但录像中无法反映出来。 另外,现场的录像并不是法律规定必须的,扣押物品也是依法行事,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作出,但是饭店未交纳罚款,所以扣押物品不能予以发还。 法院:城管部门应在七日内归还证物电蒸锅 对于3月9日当天城管队员执法时是否出示了证件原被告双方始终坚持不同意见,不过法院认为,这并不足以撤销城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法律规定,对登记保存的财产电蒸锅等,城管部门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现玄武区城管未作出处理决定,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对登记保存的财产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庭审结束后,十位人大代表与主审法官一起对本案进行了总结讲座,审判长孙村中介绍,对于行政案件原告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城管部门扣押的财产只是物证,用完之后继续扣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执法部门执法也要守法,应根据规定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通讯员 吴春风 本报记者 石小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