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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细说中央大街108号工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11:02 生活报

  核心提示:

  7日,哈市城市规划局对中央大街108号工程外立面进行了强拆。10日,哈市城市规划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规划局相关人士表示,拟对此违法工程作出处理:暂缓与汇丰公司的和解工作,全力制止该违法工程的投入使用。同时将向房产、工商、税务、建委、道里区建设局等部门建议,尽快采取措施,对拆除灭迹房换发房照的问题,违法工程内搞经营的
问题及装修施工的资质、安全质量等问题进行调查。记者了解到,中央大街108号工程涉及到一起9年诉讼的官司,并且在最高院进行了两审。随后,本报记者对当事另一方也进行了采访,提起中央大街108号工程,汇丰公司总经理张文宏表示也有话要说。

  规划局:该楼未办审批

  据规划局相关人士介绍,1994年5月,规划局批准哈同利实业公司在中央大街108号院内办公楼原地翻建558平方米办公楼,并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同利公司将该工程及临街的原有三层建筑物一并转让给汇丰公司。汇丰公司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拆除原有建筑,建成地下一层、地上九层,总面积达9964平方米的商服楼。建设期间,规划局多次到现场制止,下达《停工通知单》,由于当时规划局没有强制执行拆除的法律依据,致使停工未奏效,汇丰公司强行施工直至建成。

  1996年8月12日,规划局下达(1996)哈规第一号决定:拆除影响中央大街景观的3742平方米,其余部分罚款处罚。汇丰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规划局:开始九年诉讼

  省法院于1996年受理了此案,在此期间,曾专门与哈市协调。哈市当时的主管领导提出了拆除800平方米的意见,但省高院于1999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拆除仅200平方米。规划局不服,于1999年10月3日向最高院提出上诉,2000年4月28日,最高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规划局仍不服,申请再审,在2002年11月28日,最高院作出了“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的裁定。

  2002年12月2日,最高院审判监督庭提出和解建议。与此同时,汇丰公司提出保留在拆除范围内的电梯井,称电梯井移位可能造成结构安全隐患。

  规划局:安全问题遇阻

  据介绍,规划局邀请了包括该工程主设人在内的结构专家,进行了电梯井可否移位的论证。经论证,电梯井移位结构可行,汇丰公司不认可。2004年年初,哈市政府责成建委牵头重新论证,结论是电梯井移位会影响周边建筑物的安全,不宜操作。

  2004年6月14日,最高院审判监督庭来哈进行此案的最后协调。规划局从尽快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前提出发,确定协调的原则是:保留电梯井后,既要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外型的美观,又要与中央大街的风格协调。

  2004年8月,局部拆除协调方案的建筑效果图已初步确定,但因双方在“和解协议”上存在的分歧,一直没有落实。

  规划局:7日进行强拆

  据规划局相关人士介绍,近日,汇丰公司拿出中央大街108号房产证,要求为其办理楼体广告。房产证标明的建筑物是三层砖木结构的房屋,此房屋早在1994年就已经被建设单位拆掉建成了现状建筑物。在多次告诫不准投入使用无效的情况下,规划局于4月29日对汇丰公司中央大街108号工程进行了查封。4月30日,汇丰公司派人进行和解工作的接触,因存在分歧,汇丰公司表示,5月8日再商谈。

  1日,规划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汇丰公司对已查封的工程进行施工,执法人员制止并清除了施工人员。2日,汇丰公司将一层违法工程投入营业使用。规划局工作人员向汇丰公司负责人吴惠敏告知,该工程尚在行政诉讼期间并且未经验收,目前不准投入使用。4日、5日,规划局领导和有关人员通过电话和到现场等方式对该公司提出停止使用违法工程的要求。7日早,规划局依据《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此违法工程的外立面进行了拆除。

  据规划局相关人士介绍,9日,汇丰公司撕毁封条,针对此情况,当天下午,依法对正在营业的违法工程再次进行了查封。(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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