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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缘何盼望凶手放出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11:13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顾荣实习生杨立军)工作过程中被人殴伤到底能不能算工伤?被打者为什么盼望打人者尽快刑满释放?究竟是什么造成了这一连串怪事?

  到供货商处验货被打伤

  曹某是省纺织品公司的保管员,2000年5月15日下午,在公司的委派下到西安市某织布
厂核查发货数量时,遭到织布厂职工雍某等人殴打,右9、10肋骨骨折伴液气胸,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头外伤综合征,双眼挫伤。据曹讲,受伤后,他请求本单位申报认定工伤,但单位一直拖延不报。为此,万般无奈的他将单位告上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接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审理时,其工作单位说,曹被打属实,但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正立案侦察,尚无结论,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曹为工伤,他们将按有关工伤待遇处理。

  劳动部门认定为因工受伤

  在审理过程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委托对曹被打一事进行工伤认定。2004年2月19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市劳工通[2004]10号《关于曹××同志工伤认定结论通知》,认定曹为因工受伤。2004年10月19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曹的伤残等级为捌级,属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确认曹的工伤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纺织品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支付曹住院期间医药费8984.7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770元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882元,合计17536.75元。

  赔偿应先民事后工伤

  由于打人者雍某等人触犯刑律,2004年10月1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雍某向曹赔偿经济损失18158.75元,随后,曹申请一审单位灞桥区法院强制执行。2004年12月17日,灞桥区法院下发《暂缓立案证明书》,认定雍某正在服刑,曹无法向法院提供雍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决定暂缓立案。也正是在这种暂时讨不回赔偿的情况下,曹才将自己的工作单位告上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鉴于法院已判决雍某赔偿的金额为18158.75元,高于曹的工伤待遇,且法院对强制执行仅决定暂缓立案,并未裁定不予执行,因此,曹要求工作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要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给予支持。而对于曹来说,身体的伤痛和巨额医药费成了他的一块心病,他只能眼巴巴盼着打人者赶快被“放出来”,好尽快要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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