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伤人男护士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12:07 今晚报

  本报讯因与患者发生矛盾,本市一家专科医院的男护士在值班期间与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发生冲突,致病人受伤,后该病人在离院回家治疗期间,不幸坠楼身亡。事发后,病人家属在检察机关对该护士提起公诉的同时,亦诉请赔偿。河西区法院经审理后,日前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打人护士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同时责令医院赔偿病人家属医药费、尸体处理费用等经济损失3万元。

  王某与韩某均系本市某专科医院护士,2004年8月6日晚,二人同时值班。当晚8时许,王某与患者徐某发生矛盾,在病区的护士值班室内,王某用拳击打前来找其理论的徐某面部,致徐受伤。后经鉴定,徐某鼻部损伤为轻伤。当月11日,徐某在其姐与医院签署了离院责任书后被接回家,只从医院取药在家治疗。同年11月12日,徐某在其姐家中从五楼坠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11月13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徐某之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韩某及医院赔偿因徐某受伤及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5.6万余元。

  庭审中,王某承认徐某受伤的事实,但辩称其并未故意击打徐某面部,徐当时伤得没那么重。韩某则辩称,事发当天,自己按照相关规程对徐某实施了正常的约束行为,并无不当,故不同意赔偿。医院方表示,徐某鼻骨骨折是在医院发生的,愿意赔偿这部分医疗费用。

  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法院认为,王某目无国家法律,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在履行其对患者的管理、看护职责时,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系职务行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韩某在整个事件中,实施的约束徐某之行为,属正常职务行为。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医院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王某、韩某均不承担民事责任。徐某离院时,其家属已与医院签了离院责任书,且徐某是在其姐家中坠楼后死亡的,但考虑到其死亡后果与其被打后病情波动有一定联系之具体情节,故徐某坠楼后的抢救及处理尸体的费用,应由医院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考虑王某与徐某之间特殊的医患关系,王某之行为有悖于医务工作者救死扶伤之职责的因素,法院遂作出如上一审判决。(孙启明邢泉西研)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夏日风情
夏日风情精彩图铃
母 亲 节
温馨祝福送给母亲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