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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实身份 连报两个假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12:07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储智君)今天上午,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件,而这起案件的被告人在起诉书中显示“姓名不详”,原来,该被告人在被抓获归案后拒不交代真实姓名和身份,连续报出两个假冒姓名,并否认犯罪事实。在查实大量证据的情况下,公诉机关依法对其提起了公诉。今天上午,经过2个小时的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称:被告人姓名不详,自称叫李长德、盛连喜(经查系冒名),男,52岁,小学文化。在侦查期间,由于他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故身份不明。2004年6月20日20:50,被告人持当日站台票在停留秦皇岛车站的2180次旅客列车5号车厢,趁人多拥挤,连盗两部手机,价值6300余元。车站民警接报案后,将正急于出站的被告人抓获归案。另查,6月19日晚,在上述地点被告人还盗窃价值1800余元的手机一部。

  被告人归案后,先说自己叫盛连喜,又称自己叫李长德。但经查,前一个所报姓名虽确有其人,但真正的盛连喜根本没有作案时间,而后一个姓名依然是冒名。针对被告人欲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公诉机关进行了大量的查证工作。对被告人谎称其中一部手机是自己在站台下的石渣地上捡拾的说法,公诉机关对手机做了鉴定,发现手机并无划痕,并通过实验发现,当列车停靠站台时,光线很暗,无法发现站台下的石渣地上的手机,以此证明被告人的说法并不成立。

  今日开庭,公诉机关出示了11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旅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犯罪后不报真实姓名、身份,冒用其他公民身份,编造案件事实,说明其认罪、悔罪的态度恶劣,应视为酌定从重情节,在量刑时将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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