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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协议有效 法院判照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12:07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黄瑾)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时曾对房屋问题作出过约定,离婚后因事情有变,双方又再次就房屋归属达成新协议。但就是因为这一新协议,双方对簿公堂。本市河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夫妻双方达成的新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遂一审判处双方履行新协议约定内容。

  2002年12月,李某和刘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经区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
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归男方刘某所有,刘某给付李某1.5万元。两人离婚后,因故房屋仍由李某及其女儿和母亲三人居住使用。2003年8月,李某和刘某再次协商约定,由李某出资5万元给刘某,由刘某另行购房。随后,刘某在收到5万元后给李某书写了一份收据:“今收到李某5万元整,十天之内过户给李某。收款人刘某”。但其后房屋一直没有过户,李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将房屋过户给自己。

  法庭上,双方却出现了不同说法。原告李某认为刘某所写收据即是双方约定,房屋应过户给她。而被告刘某却称,双方约定的5万元是预付款,这笔钱是用来购买其他住房的,待买到房后才将诉争房屋过户给李某。并且,5万元不是全部价款,而要待诉争房经价格评估后再按评估价将房屋卖给李某。

  同时,被告刘某在法庭上称,诉争房的产权人属于第三人,他自己只是承租人,第三人不同意房屋买卖,所以也就过不了户。诉讼期间,法院向房管部门进行调查知悉,诉争房屋变更承租规定可参照天津市公有住房相关手续办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为解决住房问题再次达成新协议,即前述收据,约定原告给付被告5万元后10日内由被告将诉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原告,该行为是对房屋承租、使用权作出的变更,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双方变更诉争房承租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所述,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一审判处,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协助原告将诉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原告,变更所需费用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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