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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出庭证言不采信 南汇区法院利用证据规则审结一起房产确权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14:25 新民晚报

  一名继子为了分割继父的房产,向法庭提供了由数位证人签名的证言,而继父在答辩中也向法庭提供了上述相关证人,并对原先证言作了内容不一致的陈述。孰是孰非?日前,南汇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房产确权案对此作了回答。

  因拆迁引出诉讼

  原告王小龙与被告王大龙属继父子关系。王小龙称,1971年其母亲改嫁,故其在9岁时随母亲到被告处一起共同生活。因为家庭贫困,他13岁起就参加集体劳动,其收入均由被告收管。18岁时,他与被告共同建造了两间平房,20岁时又与被告共同建造了两上两下的楼房。

  依照事实,该楼房为其与被告共同共有。现楼房正遇拆迁,王小龙向被告提出共有问题,但继父置之不理。于是,王小龙告上法院,请求确认该楼房的所有权为其与被告共有,并依法予以各半分割。

  同一证人两份证言

  王小龙就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证人李某、周某、陈某、胡某等人的证言。

  作为继父的王大龙在庭审中予以反驳,并认为,他向上述数位证人所作的调查笔录中,反映出这些证人陈述内容,与他们签字的由原告提供给法庭的证言内容不相一致,而这些证人又不愿出庭,法院应当对此进行调查核实。

  法院在审查时,发现证人李某、周某、陈某、胡某等人签名的证言内容,是原告事先书写的,且开庭时,证人李某、周某、陈某等人均未能到庭作证,法院遂告知证人不能到庭作证的法律后果,但证人仍未能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庭作证。

  原告诉请被驳回

  法院认为,无证人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讼争楼房是否属于原、被告共同建造。从本案审理情况看,原、被告之间对讼争房屋的产权并无特别的约定,因此对双方争议焦点的评判标准,是房屋建造时原、被告宅基地使用权及出资情况。

  原告虽在庭审中提供了由数名证人签名的证言,但被告举证的相关证人却对此作了内容不一致的陈述。而原、被告所提供的证人均不愿出庭作证,致使法院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核实。故根据认证规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报记者江跃中通讯员闵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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