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身份成控辩焦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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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1日14:25 新民晚报 | ||||||||
案件回放被告人刘某为某空调服务公司经理。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重复报支等手段,侵吞公共财物计人民币9.2万元,同时采取收入不入账等手法,将单位8.2万元财物占为己有,另外他还有受贿行为,应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可能被判处10年
律师观点 刘某案发后,其家属专程来上海聘我担任刘的辩护人。我查阅卷宗后,对刘某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提出质疑。 从工商登记看,刘某的服务公司属集体性质,但进一步深查,该公司实为刘某与其他一些自然人出资成立的,表面上虽有3家国有股东单位,但这3家单位并没有一分钱的实际投资。明明是个人企业,为什么非要登记成集体性质呢?原来,改革开放初期,当地个人办企业有一定的限制,于是便出现像刘某这样的名不符实的所谓“红帽子”企业。2000年刘某所在的公司进行改制,改制后,进一步明确了所有债权债务、经营风险都由刘某个人来承担。 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其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从刘某所在公司的实际情况看,说他是国家工作人员则无从谈起。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再者,从一些证据看,所指控的贪污受贿数字也有些模糊。开庭时,我由此提出辩护观点,认为应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像刘某这样的公司,慎重把握罪与非罪的界线。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庭审后,采纳了辩护律师的相关意见,最后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李小华律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