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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统一调整电价 汕头居民生活用电暂不调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10:55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肖彤兰)根据广东省统一调整电价方案,汕头市自5月1日起调高部分电价,市中心城区电价调整从6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汕头全市包括中心城区及各趸售区(县)到户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稻田排灌、脱粒、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外,其余各类用户的用电价格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86分,同时趸售电价也作相应调整。

  由于发电燃料和燃油价格的不断升高,电价矛盾日益突出。为疏导矛盾,保证发电企
业的正常生产,根据全省实际情况和国家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全省自5月1日起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其中,上网电价调整后,全省平均销售电价水平每千瓦时将提高2﹒5分(含税),汕头市全市平均到户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065分,低于全省平均提价水平0﹒435分。全市包括中心城区及各趸售区(县)到户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稻田排灌、脱粒、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外,其余各类用户的用电价格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86分,同时趸售电价也作相应调整。

  据悉,在本次调价中,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能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原基础上每千瓦时提价1﹒43分;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氯碱生产用电的用电价格仍按省现行有关文件执行,不实行峰谷电价;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实行的差别电价政策仍按省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政策则另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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