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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网友被“敲诈”5万“分手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11:15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汤萱 记者 殷学兵)网聊相识同居后,女方发现男方有了妻室,提出分手,男方则要女方给他“补偿”。被逼无奈,女方写下5万元欠条。事后,女方又将男方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该欠条无效。日前,玄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女方的诉求。今年28岁的蔡玲(化名)是本市一家私营公司文员。工作之余,喜欢以“就等你一人”网名上网聊天。3年前,蔡玲与“浪荡一生”在网上相遇,两人聊得难分难解。一星期后,他们相约到宾馆开房约会。见面后得知,“浪荡一生”的真名叫程启富(化名),34岁
,老家安徽,是当地一家公司住南京办事处的负责人。从此,这两人每个星期都要到宾馆开一次房。但时间一久,他们感到上宾馆费用太高,便决定租房同居。去年春节,蔡玲意外发现,程启富在老家已有妻室,非常气愤,便以自己已找到男友为由,向程启富提出分手,但遭到程的拒绝。去年8月16日晚9点左右,程启富将蔡玲约到郊外一僻静处,蔡玲再次提出分手,随即遭到程启富的辱骂、殴打。打骂后,程启富对蔡玲说:“分手可以,但必须补偿我一笔‘分手费’。”为摆脱纠缠,经讨价还价,当晚,蔡玲被逼给程启富写下一张5万元的欠条。同时,还共同在条上注明,该款于2005年8月1日前还清,程启富不再干扰蔡玲的正常生活。自己一个未婚大姑娘被一个有妇之夫耍了,还要赔钱,蔡玲事后想想心有不甘。不久前,蔡玲将程启富告到玄武区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她写的5万元欠条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欠条是原告在不情愿的情况下所写,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订立的协议,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据此,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原告出具的欠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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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七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法第五十二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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