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人被当成冤大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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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11:44 今晚报 | ||||||||
本报讯利用帮助他人购买汽车的机会,一男子串通汽车销售公司经理抬高价格,从中诈财13万余元。日前,经两审法院审理,该男子和汽车销售公司经理双双被以诈骗罪定罪科刑。 今年42岁的李某系本市无业人员。2003年6月间,李某受委托帮助张某购买货运牵引车。其后,李某多次向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业务经理刘某了解牵引车性能、价格等情况,表示要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7万元。收到一审判决后,李某、刘某均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李某辩称,张某对车辆的价格和型号是认可的,买卖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他只是为交易双方进行了中介,不构成诈骗罪。刘某则辩称,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未拿一分钱回扣,故其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 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帮助他人购买车辆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刘某采取虚报车辆价格的方式,骗取他人人民币1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刘某主观上虽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但对李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予以帮助,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基于上述理由,二中院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对李某的定罪量刑,撤销对刘某的定罪量刑,改判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孙启明霞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