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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九:为公正与正义而辩(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12:28 汉网
刘树九:为公正与正义而辩(图)


    刘树九律师今年35岁,做律师才8年多时间,以代理刑事诉讼见长。

  做律师之前,刘树九在审计局做了6年社会审计工作。1996年他通过司法考试,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1997年,一位朋友开了家公司,请刘树九去做兼职法律顾问,使他对这一行的规律有了初步的认识,也看准了这个行业的发展前景,一年后,他就正式加盟了一家律师事务所。

  

  1999年12月,刘树九担任了冯某的辩护律师。冯某曾担任某金融机构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的交易员。1994年底,原湖北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李某通过冯某的490号席位,进行大宗国债回购交易。李某在无实物券抵押的情况下,“空手套白狼”,先后从5家金融机构拆借出资金5000万元,挪用后无法归还。

  1999年武汉市检察院对李某、冯某提起公诉,指控两人合谋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如果这一指控成立,冯某可能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甚至无期徒刑。

  刘树九经过深入研究发现: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认真清偿国债回购到期债务的通知》,对本案定性有着决定性的意义。《通知》中规定:“(当年)8月8日以前鉴定的,补不足实券的回购协议,允许双方按原协议期限到期清偿债务……”

  凭着这份法律依据,刘树九拟就辩护词:冯某的行为是在当时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规范交易,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冯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000年底,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指控冯某与李某合谋诈骗证据不充分,并宣告冯某无罪。

  

  因为有审计工作的经验,刘树九熟悉企业的资金运作方式,这对他代理经济案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000年,武汉某大型企业集团找到刘树九,请他代理一宗追偿纠纷案件:1998年,深圳某上市公司下属财务公司向武汉公司短期借款5000万元,到期无法偿还。后来,双方又8次续签合同约定延期还款,直到2000年6月,还款仍然杳无踪影,武汉公司无奈之下,只有借助法律手段。

  刘树九接手后分析案情:根据种种迹象,深圳公司资金运作已出现问题,似有赖账的意图,这个官司胜诉并不难,但执行恐怕不会容易。

  果不其然,这个官司很快胜诉了,但进入执行环节后,却发现深圳公司深陷财务危机,在全国欠下多宗债务,多数资产已被各地法院执行或查封。刘树九判断,深圳公司应该还有部分隐藏的财产,但他奔波两年、十下深圳也未查出头绪,但他并不罢休。

  2002年,刘树九通过一些渠道,调阅了深圳公司的财务资料,发现深圳公司下属财务公司名下有1000万股上市股票存放在一家香港子公司处。按照当时的市值,这批股票价值4000多万元。终于找到可执行的资产了!武汉公司喜出望外,赶紧向法院申请执行。谁知此时又横生枝节———执行时,香港子公司对股票的所有权认定提出异议,抛出一份与深圳公司签订的所谓“结算协议”,证明股票所有权2001年已转入香港子公司。

  刘树九仔细研究那份“结算协议”后,发现一个小小破绽:协议上盖的是深圳公司资金计划部的签章,而不是签约双方公司的印章!循着这个方向一查,刘树九发现,深圳公司的印章2001年就已被法院封存,而它的资金计划部在1999年就已撤销了。“结算协议”的假面具就此揭穿。2003年,深圳公司主动提议和解,以其拥有的一家酒店,还清了拖欠武汉公司的全部债务。

  

  法庭辩护是一场头脑、语言和个人能力的竞赛。

  2003年3月,王某带着一帮小兄弟到迪吧去玩,在与黄某的纠纷中“吃了亏”。回到包房后,他要小兄弟“教训一下他”,随后离开了现场。那帮小兄弟则一拥而上,用啤酒瓶砸、刀捅等方式,致黄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王某等人被逮捕,然后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名起诉。按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命的,应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直至死刑。刘树九成为王某的辩护律师后,很快提出:法庭如何认定“教训”二字的真实含义是本案的关键,直接决定着王某的罪轻罪重,甚至是生是死。

  王某当时是否授意同伙剥夺他人生命?刘树九再次进行调查,搜集到一个非常有利的证据———有人证明,王某在离开之前还说过另一句话:“不要动刀!”

  有了这个证据,刘树九在法庭上辩护:王某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指控其故意伤害证据不足。法庭最终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王某最后因“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被轻判有期徒刑2年。

  

  刘树九代理过很多刑事诉讼案件,他为之辩护的既有贪污受贿的官员,也有为非作歹的涉黑分子。有人不理解———律师为这些“坏蛋”辩护,岂不是违背了社会正义?

  刘树九经常听到这样的疑问。他说:“这是一种误解。辩护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合法权益。”

  刘树九认为:律师的辩护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互相博弈对抗,才能在诉讼过程中保证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辩护不是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而是让犯罪嫌疑人受到与他的罪行相当的刑罚,保证他不至于因为犯罪而被剥夺其他应该受到保护的权利。控诉与辩护,就像是“司法马车”上的两个轮子,哪一个轮子大了或小了,马车都会偏离方向。

  记者佘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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