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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徒刑 打破强奸犯育儿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14:20 海峡网-厦门晚报

  《爸爸是强奸犯妈妈才15岁》后续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尤泽明)一个33岁的男人强行与一个13岁的小女人发生了性关系,生下了一个女婴,女婴半岁多,需要父亲——这个强奸犯爸爸能获得法外施恩吗?今天上午,海沧区法院做出了否定的答复:对胡某某应从重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本报4月25日报道了此案。据法院查明,2003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来到海沧镇小贞(化名)的暂住处,并与她发生了性关系。由于小贞年幼无知不懂得怀孕,等到被发现时已经不能流产,在胡某某的照顾下,小贞于2004年10月
11日生下一个女婴。对于胡某某提出的他与小贞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谈恋爱过程中的行为,是基于小贞自愿的说法。法院查明的事实是,发生性关系时两人认识的时间还不到两个月,而且胡某某始终不知道小贞的真实名字,因为小贞一直都用虚构的一个假名在骗他。而且,小贞也否认与胡某某恋爱并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法院认为,双方不可能是在谈恋爱。胡某某还称,他并不知道小贞当时未满14岁。法院的说法是,由于两人当时并不是十分熟悉,因此胡某某判断小贞的年龄状况主要是依据小贞的外表、发育体征等客观因素。本案中,小贞并没有超常发育,也没有特别明显的成熟女性的特征,穿着打扮也没有入时和暴露的习惯,从正常的眼光可以判断出她的实际年龄还很小。法院认定,胡某某与未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假使对方同意也构成强奸罪,应该从重处罚。

  说法一

  主审法官:幼女应获法律特殊保护

  因胡某某及小贞两边的家庭都没有照顾女婴的条件,小贞及她的父母希望法院从轻处罚胡某某,让他能够出狱来承担起养育女婴的责任。主审法官尤泽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小贞当时未满14周岁,属于刑法给予特殊保护的年龄。也就是说,与14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管她同意不同意都构成强奸罪。事实上,强奸事件给小贞一生幸福造成了巨大破坏,严重危害了小贞的心理健康,而且因为小孩的诞生必将严重影响小贞今后的成长、成家立业。尤泽明认为,法律保护的是整个社会秩序,而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个人意愿与法律产生矛盾时,法院不得不违背被害人个人的愿望。其实,法院这种判决也是对小贞的一种保护,因为如果判缓刑,胡某某很可能还会继续骚乱小贞,影响小贞今后的生活。另外,胡某某本身也是一个劣迹斑斑的家伙,他曾经多次触犯盗窃罪。至于这个半岁大的女婴,尤泽明称,法院将通过其他方式,尽力给予她各种帮助,并做好她的安置工作。如果被告人胡某某一方强烈要求抚养这个孩子,法院将要求他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法官今后也会密切关注小孩的成长动向;如果胡某某一方无法承担起养育孩子的责任,而被害人这一方又要求将孩子送养,法官也会协调民政、公安部门等等,帮助办好小女婴的落户、收养手续等。

  说法二

  部分市民:好好抚育孩子也是赎罪

  这个半岁女婴的未来怎么办?记者随机采访了10个市民,有6个市民赞成让胡某某来抚养这个孩子,接受调查的4名男士认为法律应给胡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为人母的徐女士说,胡某某虽然犯了大错,但从他的言行可以看出,他是一个负责任的男人,他应该能够而且也愿意承担起养育孩子的责任。同样身为人父的杨先生认为,孩子如果无法同时拥有父母的爱,至少不应该再剥夺她的父爱;胡某某做错了事,但那个女婴是无辜的,应该给胡某某一个赎罪的机会,通过好好抚养孩子来补偿这个可怜的女婴。赞成严惩胡某某的都是女性,王小姐的说法最具有代表性,她认为如果仅因女婴无人抚养就对奸淫幼女的恶行予以从宽处理,那么就会让某些男性产生侥幸心理,客观上起到了纵容犯罪的效果。而潘女士的反应更是激烈,她觉得胡某某既然犯下这种错误,就应该暂时剥夺他做父亲的资格,他目前不配也承担不好独自抚育一个女婴的责任。潘女士认为,如果女婴的母亲一方不能照顾这个女婴,那就应该让有条件的家庭来收养这个孩子,这样会更有利其身心的健康成长。

  说法三

  当事人:一个要送养一个不愿意

  被判处6年徒刑,胡某某没有任何反应,既没有表示上诉也没有说服判。记者问他,今后将怎么安置他的半岁女儿,胡某某称,他将寻求亲戚的帮助,让他们暂时帮助他来养育这个孩子,待他出狱后再亲自来抚养孩子。胡某某表示,他不愿意把孩子送给他人来收养,因为孩子是他的,他目前既没有老婆也没有其他孩子,养大这个孩子今后也是一个依靠。而小贞的父亲在得知判决结果后,也没有表现出讶异。他说,如果女儿同意,他愿意把这个女婴送给他人收养。上午,记者一时联系不上小贞,但她暂住地的房东林先生说,小贞曾经表示,如果胡某某要抚养这个孩子,就让他来养;如果不愿意,她要把这个女婴送养。林先生称,如果胡某某和小贞及父母同意的话,他很乐意收养,他们一家如今已经喜欢上了这个可爱的小女婴。(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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