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璇》摄影侵权案终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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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19:09 新民晚报 | ||||||||
“俏佳人”被判赔偿原告一点八万元 本报讯(通讯员高远记者宋宁华)市高院对吴筑清诉被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俏佳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广州俏佳人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吴筑清的父亲吴印咸曾于1936年和1937年分别拍摄人像摄影作品《周璇》《侧目而视——白杨》。广州俏佳人公司2002年制作了《早期中国电影》系列VCD光盘,周璇主演的6部影片VCD光盘外包装封底左侧均印有吴印咸拍摄的《周璇》,白杨主演的2部影片VCD光盘外包装印有吴印咸拍摄的《侧目而视——白杨》。原告吴筑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俏佳人公司、上海俏佳人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摄影作品《周璇》的行为,并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吴筑清经济损失人民币1.8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