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行医执照救人失败 急救中心被索赔37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02:32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保定电 (记者王永奇)5月12日,清苑县法院开审理县“120”急救中心抢救患者引发的一起案件,死者的妻子要求赔偿37万元。 1999年4月19日上午9时多,清苑县劳动局职工王贺明到县百货商场买东西时,突然发病,售货员拨打“120”后,县急救中心到场进行了简单处理后,拉到县医院继续抢救,最后无效死亡,鉴定结果为心脏骤停猝死。经过三级医疗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死者亲属几经查证获悉,该县“120”急救中心竟然没有行医执照,违反了国家对急救中心设置的规定,且救护设施配备简单,不能很好地处理突发病情,遂将其告上法庭。清苑县法院曾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被保定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120”急救中心资格问题进行了激烈争论。审判持续了将近一天时间,审判长宣布休庭。 据业内人士介绍,各县“120”急救中心大都设在县医院内,没有单独办理行医执照。也有些县卫生部门意识到这个问题,也为了平衡各医院的需求,将“120”指挥电话设置在县卫生局内部,由各医院轮流值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