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单位新职工30日内须办公积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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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10:55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黎文安)记者昨日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日前出台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规定,凡新设立的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录用新的职工应在录用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否则将受到处罚。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在设立之日起30
单位录用新职工,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未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自录用之日起20日内未到受委托银行为新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也将受到处罚。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