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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单位新职工30日内须办公积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10:55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黎文安)记者昨日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日前出台的《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规定,凡新设立的单位应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录用新的职工应在录用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否则将受到处罚。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在设立之日起30
日内未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未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有关政策进行处罚。

  单位录用新职工,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未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自录用之日起20日内未到受委托银行为新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也将受到处罚。

  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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