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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停运半年殃及高层住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11:54 今晚报

  本报讯因与物业公司之间有纠葛,一电梯公司在将一高层住宅楼电梯的电脑主板拆下维修后,拒绝予以安装,致使电梯停运半年多,给业主们带来诸多不便。小区业主会将该物业公司及电梯公司一并诉上法庭。日前,河东区法院一审判令被告电梯公司对电梯电脑主板及电梯门安装至原位置并保证运行,被告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某公寓业主会诉称,其所在的本市河东区某小区原由某物业公司负责前期物业管
理,2004年10月,该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终止。当月17日,当业主会同新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时却发现,小区高层4、5、6号楼各有一部三菱电梯因缺少电脑主板而不能运行,同时验出高层6号楼15层右侧电梯缺失一扇电梯门,三部电梯均停运。为此,业主会诉至法院,要求小区原物业公司及电梯公司立即采取措施,将三部电梯的电脑主板及电梯门等部件安装到位,恢复该三部电梯的正常运行。

  河东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22日,公寓6号楼两部电梯发生故障,被告电梯公司工作人员检查后称电脑主板遭雷击被烧毁,需拿走修理,遂将2块电脑主板拆下,后又将4号楼一部电梯的电脑主板拆下安装到6号楼的一部电梯上。同年7月4日,5号楼一部电梯发生故障,该电梯公司工作人员亦称电脑主板遭雷击被烧毁,又将电脑主板拆下拿走修理。因电梯公司与小区原物业公司就3块电脑主板维修是否应给付修理费问题存在分歧,该电梯公司一直未将3块电脑主板安装到位,致使三部电梯停运。

  法院认为,高层住宅楼内的电梯系作为不动产的房屋添附物,业主所支付的购房款中包含有电梯的费用,因此,电梯属于其所在楼内业主共同共有财产。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作为物业组成部分的电梯负有专业养护、维修管理的义务。物业公司在与电梯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后,二者应在尊重社会公德的基础上从事民事活动,当对合同履行发生分歧时,可以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中,电梯公司拒绝安装电梯电脑主板的行为,给三座高层住宅楼内的居民造成了极大的不便,侵犯了业主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被告物业公司未积极采取措施早日恢复电梯正常运行,亦应对业主承担民事责任。基于上述事由,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孙启明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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