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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与店长争吵 男子出手“拔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11:54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吉学刚)在一手机店内,两名女青年因手机质量问题与女店长发生激烈争吵,这一幕恰被一名来看望女店长的男子看见。该男子为给女店长“拔闯”,出手打伤两名女青年,日前被和平区法院一审判处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10月5日14时许,两名女青年到本市一家通信公司下属的手机销售商店,就所购手机出现的质量问题与女店长进行商谈。协商中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曾在这家手机销售商店
工作过的肖某恰好前来看望女店长,见店长与人吵架,遂上前帮腔并与对方争吵起来。其间,肖某与两名女青年冲突“升级”,出手将两人打伤,其中一人被打伤左眼,上下眼睑均皮下淤血。经公安机关鉴定,两名女青年均为轻微伤。事后,被打女青年将打人的肖某和某通信公司均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庭上,被告辩称,两女青年虽然是在公司下属的手机销售商店内被打伤的,但她们受伤与公司没有关系,打人的肖某并不是公司员工,所以不同意赔偿。肖某也承认,他曾在手机商店当过营业员,但已于2004年7月离开手机店。肖某称,事发当天他去看望店长,结果在店内看见一女青年抓店长的手腕和头发,便上前劝架,却遭到女青年的辱骂和追打,他一时冲动就还手打了人。为此,公安机关曾对他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肖某认为,对冲突的发生原告方也有责任,而且自己也已受到处罚,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肖某侵害公民身体致人损害,应予赔偿。但是,虽然原告方认为肖某是手机销售商店的员工,却不能举证证实,因而不能证明被告某通信公司与其所受到的损害存在关联性,所以某通信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肖某个人赔偿两原告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37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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