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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卷走“救命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15:43 扬子晚报

  本报讯民工李某在施工中不幸摔伤,没想到包工头张某竟将建筑公司预付的赔偿款卷跑。由于找不到包工头,李某只好将发包方告上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经过法院调解,双方终于自愿达成协议,由发包方赔偿李某各种损失52759元。

  2003年3月20日,盐城某建筑公司与洪泽县农民张某签订协议,约定将南京市雨花台区某商住楼木工模板工程发包给张某施工。协议签订后,张某便安排从老家带来的民工李某进
行施工。7月20日,在拆除工地临时工棚时,李某不慎从房顶上摔下,致左股骨颈骨折,达九级伤残,住院治疗22天,花去医疗费7000余元。事故发生后,盐城某建筑公司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并于8月17日预付补偿款31000元,但张某在结清工程款后竟携款逃逸,不知去向。无奈之下,李某将发包方盐城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盐城某建筑公司与张某是工程承包关系,而张某没有工程施工资质,根据规定,建筑公司应与雇主张某一起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公司把补偿款交给张某,属于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内部行为,对李某而言没有法律效力,建筑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工头张某追偿。(雨法 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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