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骑车摔伤是否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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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15:43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骑电动车在单位滑倒摔伤后,李芳(化名)将所在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按工伤补发工资并赔偿医疗费等。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李芳所受的不是工伤,其诉请不予支持,但单位应按病假补足李芳离职期间的工资。 2003年8月5日,李芳骑电动车上班,进入单位大院后被大理石路面滑倒受伤,造成右外踝骨折,右踝关节脱位。随后,李芳被送到医院治疗。当月的工资,单位支付了2500元。
单位认为,李芳摔伤不是工伤,与单位也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单位不承担李芳的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而李芳是返聘人员,其收入应按工作时间计取。如果李芳没到岗工作,在合同期内应按南京市最低生活标准发放补贴,所以其受伤后不应领取全工资。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芳受伤虽非因工所致,但她是单位聘用的员工,所以在医疗期间应享受病假工资。虽然单位否认订有劳动合同,但从单位发给李芳的通知来看,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所以单位应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补足李芳2003年8至12月的病假工资10500元。(建法 双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