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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开人 8年不转档赔偿1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18:18 法制晚报

  本报讯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于未及时将档案转出,程先生为此将单位某器材厂告上法庭。昨天,二中院终审判决:器材厂给付程先生未及时转出档案经济补偿款1万元。

  程先生1975年因打架斗殴被判刑,1976年1月1日被器材厂开除,1985年刑满释放。程先生诉称,自己1985年1月刑满释放后因没有档案无法就业,而器材厂答复没有档案。2003年
9月,自己再次回厂查找档案,器材厂才于当月22日电话告知档案转到了街道办事处。为此,要求器材厂赔偿1985年1月至2003年9月的失业损失费9万元,失业保险金损失8964元,补办此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并缴纳1992年1月至2003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及时履行转移职工档案手续的义务。器材厂对未及时转出程先生档案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器材厂未将程先生档案及时转出,程先生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均会受到不利影响,器材厂应给予适当补偿。

  作者:孙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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