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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迟 东航补救不当 法院二审 判决乘客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3日18:21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俞明骁宋宁华)消费者关注的乘客状告东航航班延迟案近日终审判决,市一中院维持原审判决,认为东航应承担部分责任,赔偿乘客10%的票价款。

  去年7月30日,谢某等20余名乘客在乘机前往呼和浩特时,遭遇航班延迟,6小时后才登上了飞机。为此18名乘客状告航班所属的东方航空公司,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航班延迟是天气原因造成,属于不可抗力。但是东航方面未在合理时
间内通知原告可以要求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在补救义务的履行上存在瑕疵。为此判决东航赔偿乘客10%的票价款(本报曾作报道)。东航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了市一中院。

  一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无误,驳回东航的上诉,维持原判。目前18份终审判决书已一一送达乘客手中。

  18位乘客的代理律师吴冬昨天向记者表示,以往航空公司把服务中的一些瑕疵和缺点当作态度问题,但是这一判例使得航空公司必须为这些缺失承担法律责任,这对消费者来说是一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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