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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子女争夺老屋继承权 法庭将遗产拆分126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03:09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 邬科 通讯员 张厚依) 解放初期,一男子与两妻先后生下11个子女,1998年三名老人相继去世,只留下位于同福路的一幢老屋。而老人与前妻所生的5名子女却一直为这个房子心生怨气,原来,房子一直被父亲与后妻所生的6子女占有,屡次协商不成,他们将同姓却不相识的兄妹们告上法庭。

  日前,荔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老人与前妻所生的5子女因对父亲赡养不够,只能分
得母亲占有的1/3房产,各分得房屋的7/126,后妻所生子女因对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对父母的份额都继承下来,每人分得12/126。

  两拨子女为遗产房争上庭

  解放初期,李明先后与王林、张红结为夫妇,这在当时并不违法。其后,李明与王林生育了子女黎建邦等7人,与张红生育了子女李胜等5人。从1998年开始,张红、李明和王林三人先后去世,遗留下广州市同福东路一幢房屋。购买初期为20平方米左右的一间木屋,经多次改建后,建筑面积变为95.3578平方米,价值人民币77001.42元。

  三名老人去世后,房产长期由李胜等人占有,李国梁等人就房屋一事多次协商,要求双方共同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房屋的继承手续,但均未遂愿。

  “我们是父母亲的合法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父亲留下来的房产,他们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我们的合法继承权”,抱着这样的想法,李国梁等5子女将同父异母的6兄妹告上法庭,起诉要求依法继承老屋。

  身份证有误子女身份真实

  被告在庭上,对于原告等人是否是他们父亲的子女表示质疑,他们纳闷儿地说:“原告这些人我们基本没有见过,只是听我们父亲说过有这些兄弟姊妹。并且第一原告和第二原告同一年出生,具体生日却不是同一天。第三原告与第四原告也是同年出生,生日却相差一个月,依常理,他们不可能由一母所生。”此外,他们还提出,原告等人从来没有供养过父母,所以房屋产权应该归他们所有。

  经法院查明,李明与张红所生的儿子李国梁、女儿李春香在香港进行身份登记时,将年龄报小,二人的实际出生日期并不是身份证上的日期,从出生证上也可以证明二人是李明的子女,因此,子女身份是真实的。

  拆成126份被告赡养者多分

  案经海珠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林、张红均为李明的妻子,李明生前与王林、张红夫妻关系存续期所买房屋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三人对于诉争房屋持有相同的份额,各占1/3的份额。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三人所遗留财产。张红是先去世的,其所占房屋的1/3份额,应由其合法继承人,也就是李明及李明和张红所生育的子女继承,六人分别继承房产的1/18份额,李明的份额因此为7/18(1/3+1/18)。

  而由于张红从1962年起就移居香港,每年只有十几天左右回到广州,李明生前主要与王林及二人所生子女一起生活,张红所生子女只会偶尔回去看望一下李明,那么,可以认为被告等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因此依照继承法相关规定,李明死亡后,属于李明的7/18份额应由被告等人继承,他们还可以同时继承母亲王林所占的1/3份额。

  这样,经最后合算,原告五人继承房屋产权的7/126,被告六人分别继承房屋产权的13/126。由于李明和王林之子李华先于李明和王林于1997年因病死亡,其继承份额13/126份额应由李华的直系血亲继承人代位继承。(文中当事人系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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