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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侵犯居民坚持要讨还阳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06:01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记者叶勇)“四季芳洲”小区开发商偷扒居民新房阳台一事引起市民普遍义愤。很多市民打电话指出:这是一起公然违反宪法的行为。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同时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人们强烈要求有关执法部门重视此事。

  为此,记者昨天上午采访市规划局。办公室王主任介绍:“四季芳洲小区的规划先后进行了几次。其中,去年10月8日,规划局就开发公司提出的在34号商服旁建二层物业办公区给予了规划。当时,曾向开发商提出必须与被拆阳台的业户进行妥善协商后方可进行。”

  鉴于目前情况,王主任说:“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尽快与业户达成协议,解决问题。否则将停止该小区的建审与验收。”

  昨天,阳台主人王先生与哈尔滨市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交涉。据开发公司孙经理告诉记者:“包括阳台面积、阳光费2000元在内,共打算补偿2.3万余元。但此房在购房时曾便宜了2万元,因此开发公司要扣除这2万元,补偿3000元。”

  王先生气愤地质问,房子都买完了,阳台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开发公司说拆就拆,法律何在?公理何在?他表示,只想讨回得自家阳台,讨还阳光!

  对此,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律师认为:业户在交了购房款,开发商也将房屋交付给王先生,并且业户已办理了入户证明及相关手续情况下,该房屋所有权已从开发商名下转移到业户名下,业户已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拆阳台、盖楼并遮光的行为侵犯了业户的财产权和相邻权。业户有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拆除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李滨律师还指出:如果小二楼的施工规划审批手续是在业户进户之后批准的,业户就可起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规划部门批件;如果规划审批手续是在其购房之前批准的,开发商在售楼时又没有向业户说明,该行为就构成了欺诈,业户有权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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