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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亡媳要房 老人没处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11:27 今晚报

  本报讯单位福利分房时,韩某与其子各交了一间房换得了一套两居室用于共同居住,承租合同写在儿子名下。没成想,儿子不幸过世,而后儿媳便以房屋系其丈夫承租为由索要房子。韩某遂找到原单位要求分租该房,但遭拒,老人随后一纸诉状将单位告上法庭,并将儿媳列为第三人。河东法院经审理后,本着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判令诉争房中的一间由韩某承租。

  韩某原是本市某企业的职工。1992年单位对职工进行福利分房时,韩某及其子分别将各自承租的一间房交与该企业,该企业于1994年将坐落在本市河东区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分配给韩某及其子。韩某居住在该房604室,使用面积为15平方米,韩某之子居住在603室,使用面积11平方米。房屋承租合同写在韩某之子名下,并由其子交纳房屋租金。2002年3月,韩某之子突然死亡,此后,韩某的儿媳因房子问题与韩某发生不快,韩某只得居住在他人提供的一间平房中。为此,韩某多次找到原单位,要求由他单独承租单位分配之房中的604室。后因协商不成成讼公堂。

  庭审中,被告某企业辩称,当时单位分房时承租合同即写在韩某之子名下,而非中途变更所为,现该套房屋由韩某及其儿媳各住一间,无法分成两个承租合同,因此不同意韩某诉讼请求。

  在对该案进行全面审理后,法院认为,本案原告韩某将原承租之房与其子原承租之房均交予被告单位后,被告单位为韩某父子分配了现住房,虽然该房承租合同写在韩某之子名下,但依案情应确认该房为韩某父子共同承租。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足以抗辩韩某父子交房并共同承租诉争之房的事实。此外,被告单位提出一单元内分为两户不利于管理、也无此先例的辩驳事由,因目前法律法规对此尚无强制性限制规定,故不能成立。考虑到韩某年迈,诉争之房中的604号房间又确系其用原承租之房调换所得,且其一直在该房居住的事实,法院一审判令诉争之房中的604室由韩某承租,同时告诫韩某之儿媳,今后同单元居住应以礼相待,不得妨碍韩某的正常生活。(孙启明邵晓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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