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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铃薯绝收谁之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11:27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郭儒村)一种植户购买了1万多公斤种薯,但在下地种植期间种薯却出现了腐烂现象,其后又减产绝收,种植户遂将出售种薯的公司告到法院。但法庭上的种种证据表明,被告出售的种薯是准许推广并具有合格证的,而种植户却没有证据排除自己保存不当的责任,由此其索赔请求一审被南开区人民法院驳回。

  2002年11月,李某从本市一家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购买了大西洋种薯1.2万公斤。生物技
术公司向李某提供了大西洋种薯的种植、栽培技术材料,材料中表述了种薯的亩产量及储存方式,但双方并没有约定种薯的质量标准。2003年3月,自行保管种薯的李某发现种薯有腐烂现象,而此时,李某已将部分种薯种植下地。李某随即找到了生物技术公司。其后,生物技术公司委托天津市种子管理站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鉴定。鉴定人员了解到李某将所购进的种薯置于一间住房常温下储存,没有种植下地的种薯中有烂薯现象,并经随机抽样切开观察后作出鉴定结论:“品种纯度为96%,维管束病害发病率为10%,干腐病发病率为15%”。2003年4月,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生物技术公司赔偿李某4200元。但一季后,李某种植的马铃薯却出现了减产绝收的情况,李某遂认为生物技术公司出售的种薯属于劣质种,于是在与被告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为播种马铃薯支付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李某所购的种薯品种已通过农作物品种审定,准予在本市推广种植。而马铃薯种薯含水量高,是易腐烂作物,本身允许带有一定的病薯率。种薯受到冻害也可表现为细菌病即维管束病,超过一定比例将造成减产。

  法庭上,被告生物技术公司出示了所售种薯的合格证,辩称种薯腐烂的情况与原告储存不当有关,是由冻害所致,并提出己方就种薯的腐烂程度已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买卖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当初双方对马铃薯的质量标准没有约定,而目前国家及行业也没有衡量其质量的标准。原告在种植期间发现种薯有腐烂现象后告知被告,但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种薯腐烂是病害和冻害造成。庭审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被告出售了不合格的种薯,也不能提供证据排除自己在保存种薯期间有保存不当的责任,况且被告提供了种薯的合格证,故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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