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虽已修责任无人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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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13:45 扬子晚报 | ||||||||
本报10日刊出《新街口窨井张大“嘴”,靓女摔伤不知该找谁》一文后,12日上午,南京市政工程管理处路政大队董科长给本报热线84566001来电称,他们经过两天的调查排除,认为两家单位“涉嫌”承担责任:一家是负责“无盖窨井”管理单位———富城广场的物业管理处,另一家则是新街口地铁施工方。但当双方在富城广场前认定责任时,却均不肯承担,希望记者能到现场“旁听”。
当日上午10点钟,记者赶至现场看到,两家单位正在你一句我一句地争论,董科长从中协调着,而那个“肇事窨井”已经被人盖上了盖子。具体是谁在事后盖的,双方单位都称“不清楚”。富城广场的物管处一位工作人员称,这条下水道缺盖是地铁施工造成的,因此应由地铁施工方负责。对此,地铁工程处焦先生则称,今年1月份施工完毕后,广场上遭到破坏的设施都全部恢复,并且产权单位已验收过,所以他认为此事应由广场管理方负责。双方就这样在广场上“扯皮”了半天,仍无一方能给出个说法。随后,记者将现场的情况转告给了王小姐,她表示事情总算有了点眉目,但如果近日此事仍不能得到最终解决的话,将会诉诸法律。 王小姐摔伤一事究竟该由谁来负责,对此,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的鞠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中“通行权”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富城广场上明沟盖缺失致使王小姐摔倒,不管地铁施工方有没有移交给产权单位,作为管理单位都应当首先承担起责任,假如确是地铁施工方的原因,物管处承担责任后可再去追究地铁施工方的责任。本报记者 周建平 张凌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