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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阿诈里” 难逃法官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15:45 新民晚报

  法官指出,没有证人宣誓制度、对不诚信者缺乏严惩是主要原因

  诚信是现代城市和人际交往的“生命线”。但记者昨天从市高院获悉,在法庭上居然也出现了少数不讲诚信的“阿诈里”当事人,他们为达目的,不惜使出各种“歪招”。如何规避、制约这些不诚信现象,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记者为此进行了采访。

  假证据偷鸡不成蚀把米

  “在打官司中,法院十分讲究证据,有理有据才能打赢官司。个别当事人也正是抓准了这个特点,制造假证据,请来假证人,以为可以瞒天过海。”市高院民一庭副庭长邹碧华一针见血地指出。

  在黄浦区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中,仲先生便自作聪明地为自己准备了“证据”。仲先生与唐女士是老邻居,2003年,仲先生所住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为使拆迁安置得好些,仲先生要求在动迁公司有熟人的唐女士帮忙去打声招呼。据仲先生说,几天后他与动迁部门签订了安置协议,约定拆迁补偿费计人民币49.5万元。签约后,他把4.5万元“好处费”交给了唐女士。仲先生认为,因唐女士当时承诺,在拆迁安置协议订立后一个月内就能领到补偿安置费,但事实上他领到安置费时已超过一月,所以要求唐女士返还4.5万元。为此,仲先生向法官提交了一份书证,内容是:“今动迁组与×××路×弄×号仲某签订协议,货币人民币共计肆拾玖万伍仟元正,收现金肆万伍仟元正。收款人、见证人:唐××。”

  在法庭上,唐女士坚持,她没有收过仲的钱款,但承认她在仲先生书写的内容下面签了名,但在签名时,该书证上并无“收现金肆万伍仟元正”及“收款人”字样,这些是仲先生后来添加的。于是,法院对该书证进行了字迹鉴定,结论确定“收现金肆万伍仟元正”及“收款人”字迹与其他字(唐××签名除外)不是同一时间书写,是后来添加形成的。为此,黄浦区法院驳回仲某的诉请,并要其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2210元。

  “对于制造假证据、请假证人情节严重的,还将处以刑事处罚。”邹庭长表示。

  假文书李鬼最终露真身

  “比起炮制假证据,有些‘阿诈里’胆子更大,居然在法律文书上动脑筋。”邹庭长介绍,浦东新区法院最近就连续发生两起伪造法院相关诉讼文书的事件。

  法院在审理原告陈爱梅诉杨子昌离婚案中,发现被告杨子昌伪造、变造该院财产冻结、查封通知及应诉通知书各一份。该通知的内容为查封、冻结被告杨子昌价值高达上亿元的资产,但上面的法院印章经鉴定后发现,居然是杨子昌从法院前一次离婚案件送达的传票上剪贴而来的,而且应诉通知书中的当事人及案由也被篡改了。对此,该院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无独有偶,该法院曾接待过一名群众的来访。此人反映,他的儿子和其妻子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但当时其子在国外深造,无法回国办理离婚手续,就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诉讼。几个月后,律师将盖有“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章的“民事判决书”交给来访人。近日,来访人想查阅该离婚案在法院的原始档案,却被告知法院从未受理过该案。法院为他鉴定了出示的判决书,发现判决书中所加盖的法院印章与该院公章存在明显差异,案件编号也不合规范。鉴于上述伪造法律文书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该院已致函浦东新区公安分局,建议立案侦查。

  总结这些“阿诈里”现象,邹庭长认为,一方面是当事人不讲诚信、藐视法律造成的。但另一方面,我国目前法律缺乏证人宣誓制度,对不诚信者缺乏严惩制度等也是客观原因。这就更要求法官提高业务素质,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并深入了解案件细节。“让胜诉者当然胜诉,让败诉者当然败诉,这是目前法院判案追求的目标,也就是营造出一个诚信公平的司法环境。”邹庭长说。

  本报记者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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