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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卖后又反悔 上庭被判守承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4日15:45 新民晚报

  宝山区法院近日判决一起农村私房买卖纠纷案

  张某10年前将自己在本市罗泾的农村私房,卖给了江苏人刘某,现因此房要动迁,张某遂改口说房子是出租的,并根据农村私房不准买卖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赶走刘某。日前,宝山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请。

  私房已售如今要反悔

  张某是本市宝山农村潘泾路某号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江苏人刘某自1995年起,借住在该房屋内。后来,张某将该处房屋卖给了刘某。

  去年10月,张某接到书面通知,称该房屋将被动迁。张某合计了一下,根据政策,这间房屋可以换到40多万元的动迁费,但房子已卖给刘某。张某想把刘某赶走,可刘某就是住着不走。张某向宝山区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称自己是该农村私房的房主,10年前曾允许刘某在此暂时居住,并将此房屋租赁给他。后多次要求刘某迁出未果。故要求法院判令刘某迁出该房屋。

  究竟是租赁还是买卖

  庭审中,被告刘某辩称,该房屋已经由原告卖给了他,且已付清了房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该房屋到底是通过租赁取得,还是通过买卖取得的呢?

  张某说,该系争房屋是原告当时出租给被告居住使用的,当时被告支付了租金5000元,租赁期限为10年。张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土地使用者为原告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影印件;镇政府向原告发出的关于因系争房屋需要动拆迁而进行宣传动员和丈量、估价的通知。

  被告认为,原告早已把宅基地使用证原件交给了被告,并由被告交给了村委会,因为被告是外地人员,不能取得上海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镇政府的通知是根据宅基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权利人发出的,这不能证明原告还是该房屋权利人。

  而被告占有系争房屋,是基于和原告的买卖关系而取得的,并提供了证据:1998年11月8日由原被告及案外人陈某三方签订的协议,其内容为,陈某和原告房子后天井的土地使用权由原告和陈某各半所有,现由原告卖给被告。同时还有陈某的证言,旨在证明系争房屋已由原告卖给了被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收条,旨在证明原告的宅基地使用证原件是由被告交给村委会的;原告弟弟的证言,主要内容为系争房屋开始是由被告向原告借的,后来卖给了被告,价格为1.2万元。

  买卖双方须信守承诺

  法院经对双方证据质证后认为,原被告和陈某三方之间签订的关于原告房子后天井的土地使用权问题的协议中,明确系争房屋系原告卖给了被告,原告虽对签名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弟弟的证明,系争房屋所处的宅基地使用证亦由被告保管的事实等也表明,被告占有系争房屋,是基于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被告虽非系争房屋所属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对系争房屋的买卖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信守承诺。

  至于双方所约定的房屋价格是多少、是否付清了房款,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被告基于房屋买卖合同占有系争房屋,系合法占有,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报记者江跃中通讯员薄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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