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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犯罪”能否“从轻发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07:27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金镒

  四少年糊里糊涂做了“抢匪”

  今年3月16日,动力区发生一起持枪抢劫案件,两被害人被5名匪徒抢走现金5600元、手机1部,其中一名匪徒持有枪支。动力公安分局在案发当日仅用10小时便破获了这起持枪抢
劫案,将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缉拿归案。原来,这起案件是两名刑满释放人员密谋并骗来4名在校学生充当帮手作下的。

  警方经审讯得知,今年3月初,刑满释放人员韩忠和另外一名刑满释放人员沈军以及“顾三”密谋抢劫。为找帮手,“顾三”给在网吧认识的“朋友”卢勇(化名)挂电话,诈称有人欠自己钱长期不还,他想去要钱,让卢找几个朋友壮壮声势。卢勇是一名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出于朋友义气,便拉上同寝室几个同学稀里糊涂地去了。发案后,韩忠给“顾三”200元钱,“顾三”自己偷偷藏下100元,仅用100元钱打发了几个学生。

  在动力看守所的大铁门里,记者见到了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卢勇。据卢勇介绍,他们4个同学上了发案的松花江微型面包车后,“顾三”就走了,他们根本不认识车内拿枪的人,那人掏出枪来,他们才意识到这是一次抢劫。当时受形势所迫,他们就按住了被害人的双手,帮助劫匪顺利完成了抢劫。回到学校后,他们4人认为钱又不是自己抢的,而且“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也没到公安机关报案和说明情况。

  据办案人员介绍,案发时,除了两名被害人外,车上有6个人,这6个人中,事先只有持枪的沈军知道这是一次预谋抢劫。但是抢劫发生了,严格来说,车内这6个人和本案都有一定关系。但面包车司机杨某事后及时报案,协助警方破获此案,因此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4名在校学生受骗参与抢劫后,连报案都不懂,法律意识令人担忧。学校家长恳求从轻处理

  这4名“同案人员”是我市一所技术学校去年新入学的学生,年龄都在十六七岁。校方在得知4人的事情后,马上给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写信,请求能给予从轻处理。

  校方在信中写道,这4名学生入校以来品行端正、本质淳朴、遵守校规,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从未有过违纪行为,从未参与过社会上违法犯罪活动及劣迹行为。除放假回家以外,一直在校读书。由于他们年轻,思想单纯、幼稚,法律意识淡薄,使得被歹徒欺骗。在主观上毫无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情况下,客观上起了对主犯实施抢劫行为的帮助作用。事后由于这几个学生不懂法,回到学校也没报案。

  在信中校方还呼吁,这4个孩子正处在学习的年龄,希望司法部门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给这4个未成年的孩子

  改正错误、重新做人的机会。因为他们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盲目协从,绝非出自主观故意的犯罪动机,从这点上,校方认为这几个学生也是受害者。法律意识淡薄引发“激情犯罪”

  哈尔滨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赵连勤指出,这种情况的出现,足以说明在相当部分的青少年当中法律意识是如何的淡薄。根据多年的经验,赵连勤将此类行为归结为“冲动犯罪”,也称之为“激情犯罪”,即没有犯罪动机、犯罪预谋或准备的情况下突发的犯罪行为。

  根据国内的一些研究显示,在“激情犯罪”这类犯罪类型中,成年人占了30%,而青少年占了70%,而在这70%里,以未成年人所占的比例为多。在我国

  的刑法中,未成年人指的是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遇事好冲动、自控能力差、情感不稳定、好胜心强烈、分辨是非能力差是这个年龄段的人所普遍具有的性格特征。对于这些人来说,他们在犯罪时的动机非常盲目,不考虑后果如何严重。

  赵连勤把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归纳为三个方面:首先,未成年人对于罪责的认识十分肤浅,他们经常把较重的犯罪行为看成是无所谓的行为。一次有个少年在斗殴中误杀了对方,在审讯之后他问警官自己能否回家,弄得在场的警官哭笑不得。本案这几个少年在被动实施完抢劫行为之后还坦然地回学校,就足以说明他们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其次就是看重所谓的哥们义气。这种哥们义气毫无原则性,没有是非。只要是哥们的事情,根本不考虑后果就去做,结果经常就会过激,甚至犯罪;第三是对犯罪轻重没有意识。他们通常无法区分一般的违法行为和严重犯罪行为,像很多严重的违法行为,他们都无法去预见到严重的后果,甚至无法辨别抢劫与打架斗殴的区别。未成年人的这种特性经常被某些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所利用,很多“少年犯罪”都有着被人教唆或利用的背景。请求从宽,更需亡羊补牢

  赵连勤指出,透过类似案件的表象,我们应该看到我们教育方面存在的“盲区”。从目前社会教育状况来看,无论从家庭到学校,还是整个社会,都存在着重视学历教育,忽略了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道德修养、社会责任、法制观念等方面的培养的问题。

  如果全社会从教育着手对青少年加强法律意识,有很多犯罪是可以预防和中止的。此案中,当时这4个少年在发现情况不对时,如果能及时中止抢劫行为,迅速离开现场到公安机关报案,那么他们肯定不会被认定为“同案”人员。但这4个少年即使最后看到有人拿出了枪,已明显不是什么“讨债”了,仍没有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认为只要自己没有动手去抢就与自己无关,仍然没有中止其行为,而且事后也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失去了一次好的机会,这不能不说是个重大的遗憾,罪与非罪就在这一线之间。

  那么在学校的呼吁、家长的恳求面前,法律能否“网开一面”呢?赵连勤认为,此案虽然还在侦查阶段,没有最后结案,但就目前的情况,这4个孩子还是十分有可能争取到从宽处理的。首先,他们事先并不知道抢劫行动,只是受骗协从,没有参与预谋策划,与此次事件的主要责任人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次,4个孩子在法律上属于未成年。我国法律一向对未成年人有“感化、挽救”的政策,所以司法部门在处理上一定会考虑从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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