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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失火承租人赔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09:16 南京晨报

  晨报讯出租房酿成了火灾,承租人租赁的10间车间屋面被烧毁,尽管失火原因不明,承租人照样要为自己的疏于管理行为埋单3.4万余元。

  2003年10月,江苏丰县一个体户闫某与当地一家灯具厂签订了租赁合同,闫某承租灯具厂37间车间用来经营木制品,双方约定期限为两年。合同签订后,灯具厂将车间交由闫某使用,一直也相安无事。2004年10月5日下午3点半左右,闫某承租的一间车间起火,火势迅
速蔓延,相邻10间车间的屋面全部被烧毁。经评估,车间损失价值3.1万余元。事后,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不明,因此,租赁双方在损失赔偿问题上也达不成一致,只能法庭上见分晓。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火灾原因不明,但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闫某作为承租人,系车间实际使用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安全,也最有能力控制危险的发生,其在租赁期间疏于管理。据此,法院判令闫某赔偿灯具厂财产损失、评估费合计3.4万余元。

  作者:刘秋苏 束宇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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