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60万支持6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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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12:06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 日前,嘉定法院判决被告梁某、刘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物流公司违约金人民币6万元。 2002年5月,上海某物流公司与梁某、刘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梁某、刘某购买位于嘉定某汽配城内的商铺六间,总价款为200余万元。物流公司交付了房屋,梁某、刘某支付了140万元后,余款一直拖欠未付。
无奈之下,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梁刘支付购房款人民币6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 庭审中,梁刘表示愿支付剩余房款,但不同意违约金赔偿金额。法庭审理后认为,梁刘提出要求减少违约金数额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具体数额由法院视案件具体情况酌定。作者:陶伟春李胜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