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财产 逃避执行赖账姐夫被拘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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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15日12:06 云南日报 | ||||||||
13日,个体老板高志奎因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故意隐瞒财产、企图蒙混逃避执行而被昆明中院处以司法拘留15日。高志奎故意拖欠的债权人是他妹夫,赖账金额为102万元。 缘由 “挑担”合伙做工程 据了解,1998年11月,从事工程建设的个体老板高志奎因资金紧张,邀约其妹夫杨澄
2002年10月,杨、高二人一致同意退伙,并签订了退伙协议。2003年3月,杨澄以多次催要退伙后应得的款项未果为由,将姐夫起诉至昆明中院,要求其支付相关款项136万元。 起诉 妹夫追讨“散伙费” 经两级法院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由高志奎向杨澄给付款项102万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高志奎并没有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去年2月,杨澄向昆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昆明中院在执行中,对高志奎的个人财产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落实,而高志奎仅仅申报了在诉讼中被法院保全查封的一台挖掘机和一台装载机,拒绝提供其他财产数额。就在执行法官核查财产申报时,高志奎还信誓旦旦地保证:“除了被查封的挖掘机和装载机外无其他任何财产,也无其他债权。如法院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愿承担法律责任。” 结果 赖账姐夫被拘留 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高志奎的挖掘机和装载机进行公开拍卖处理后,进一步调查查明:高志奎在向法院申报财产期间,他向昆明某工程机械公司以27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挖掘机,将挖掘机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了租金3万元;卖给雷某挖掘机一台尚欠尾款6.5万元未如实申报;高志奎本人名下的银行卡未如实申报,并从该银行卡上多次取款均未用于履行案件执行。 据此,昆明中院认为,高志奎的行为属典型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赖账人,遂根据法律规定对高志奎处以司法拘留15日。 王翁阳 柏立诚(春城晚报) | ||||||||